银政办发〔2017〕17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8日
银川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
诚信建设分工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宁信用办〔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分工方案。
一、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一)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落实电子商务平台身份标识管理措施,推动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准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身份核验标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建立产品生产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加强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公示。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三)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记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消费者申诉、媒体曝光、许可管理、寄递安全等方面信息。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依法依规将物流信息纳入宁夏物流实名等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对寄递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建立由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多方参与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寄递企业依法采取公开曝光、限制入驻电商平台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四)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强化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意识,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主动和解消费纠纷。电子商务平台要畅通在线投诉、售后维权通道,市场监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要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二、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五)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归集各类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信用评价以及信用举报、信用奖惩信息,依托银川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共同应用。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
(六)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并落实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通过“信用银川”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强化承诺结果应用,在投诉举报、随机抽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中若发现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记录并纳入信用体系进行管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农牧局、商务局、安监局、邮政管理局)
三、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八)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市场经营主体、客体和交易行为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依托银川“12345”市民热线,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推送。银川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及时采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九)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大网站监管、虚假违法广告治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等工作的协同配合,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
(十一)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对重点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风险预警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水平。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发布风险提示,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应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十二)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银川市电子商务协会作用,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十三)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宁夏”网站、“信用银川”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完善守信“红名单”认定及发布机制,依托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十五)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规范“黑名单”认定和发布机制,依托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对涉嫌“刷单炒信”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快递、电商企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记入企业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十六)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加强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被多次举报查实的,在资质年检、续期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网络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突出失信问题为整治重点,加强失信典型曝光力度,形成震慑作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案例的宣传,对刷单炒信、网络交易欺诈等严重失信典型予以曝光。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庆节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教育。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牵头单位:市文明办,责任单位: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电子商务领域标准规范研究和推广。研究制定全市电子商务领域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规范,充分发挥银川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作用,积极推广相关标准规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定期沟通联系工作机制,抓好任务落实。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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