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12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16〕76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造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自律体制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社会氛围。
到2017年底,实现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法人信用信息全覆盖,并与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全面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自然人、社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和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联合奖惩制度基础建设。
1.完善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建立完善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快整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2017年底将近三年法人主体信息全部录入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整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社会团体信用记录,2017年底初步完成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信用记录建设,发挥平台信息共享枢纽作用,实现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将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嵌入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各行政机关要通过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联合奖惩信息查询嵌入审批、监管等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2017年9月底前,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依法纳税、安全生产、失信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劳动保障、交通运输、统计、农资生产经营、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等重点领域率先建立黑名单制度,并依托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在“信用银川”网站发布,供政府和社会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农牧局、安监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邮政管理局)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适时调整,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全覆盖,无遗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银川”和“信用宁夏”、“中国·宁夏”等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广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体育旅游局、安监局、统计局、林业局、城管局、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国税局、地税局、邮政管理局)
4.加强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2017年年底前,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制度,完善信用等级评价、信用分类管理标准和信用产品应用制度,制定统一的“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制定联合奖惩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科学界定联合奖惩目录清单、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和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企业按规范格式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农牧局、安监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邮政管理局、公积金中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5.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最美银川人”、“凤城工匠”、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信用银川”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依托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跨部门联合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委、总工会、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6.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7.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和扶持。研究制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和联合奖励制度,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银川”网站集中公示和宣传;(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守信市场主体;(3)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4)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5)鼓励有关部门合作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6)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委、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金融工作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8.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领域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创新市场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企业,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安监局)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9.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科技局、人社局、环保局、文广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住建局、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中心支行)
10.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3)限制或禁止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4)限制或禁止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5)限制或禁止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6)限制或禁止申请财政性资金;(7)限制或禁止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8)限制或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9)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10)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金融局、行政审批局、邮政管理局)
11.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银川”网站或媒体等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座席、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2)鼓励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
12.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完善行业内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2)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3)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等行业协会指导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3.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是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和适时调整银川市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附件1)和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附件2),并在“信用银川”网站公布。发起联合奖惩的责任单位要依据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附件3)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附件4),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及时录入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起联合惩戒。实施联合奖惩的责任单位依据有关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备忘录在7月底前梳理完成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附件5)、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附件6),提交市发改委嵌入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过程中查询主体信用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反馈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安监局、行政审批局、国税局、地税局)
14.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在修复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信用修复的结果应及时推送到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屏蔽相关公示信息。各部门要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
15.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经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及时更正,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核实结果还应告知当事人,并推送到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安监局、行政审批局、地税局、国税局)
16.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发改委)
三、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银川市各级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银川市发改委是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各部门联合奖惩工作。
18.强化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2017年7月底前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方案,完善配套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等必要保障,确保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19.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市发改委要依托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奖惩制度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
附件:1.银川市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
2.银川市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
3.守信联合激励名单
4.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
6.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附件1
银川市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
一、银川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
二、银川市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评选的“诚实守信”道德模范;
三、银川市各级文明办、团委评选的优秀志愿者;
四、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
五、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
六、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
附件2
银川市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有下列行为和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五、严重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附件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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