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10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银川市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交发〔2016〕45号)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信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印发<推进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交发〔2016〕4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及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强化路警联动工作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严厉打击公路货车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促进治超长效机制健全巩固、治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货运市场环境更加有序、道路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1.组织开展货车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工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车辆生产监督行业管理,发现非法生产、改装货运车辆的现象,逐级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代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各县<市>区工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4.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各县<市>区公安交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6.加强道路查纠。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限期整改。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
1.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加强矿山、水泥厂、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进驻、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2.完善道路监控网络。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措施。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检测设备,分析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监管。(各县<市>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中,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计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落实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坚持“以堵为主,群防群治”的总体要求,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等多管齐下的措施,在县道、乡道和村道主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科学合理设置限宽限高标识和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公安交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1.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2.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运输成本价格信息检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3.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各县<市>区工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职责。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部门治超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更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结合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连勤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治理工作形势,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与服务水平。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四)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执法保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会同地方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求,研究提出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经费预算,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序运转。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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