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10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层康复站
建设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五部委印发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和健康银川建设,努力提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深入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建立和完善以基层康复为基础、医疗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作用和残疾人基层康复站的基础性作用,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层基础建设内容,探索建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基层康复工作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开展康复服务活动要树立残健共融的康复服务理念,为残疾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康复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可以确定为国家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要求的康复服务机构和一级康复评估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要建立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场地面积达标的必须建立,未达标的待改扩建后建立),分批次在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
三、建站条件
残疾人基层康复站是指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设立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一)残疾人基层康复站要建在残疾人较多且相对集中的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为方便医护人员开展残疾人康复指导,残疾人基层康复站须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同一场地,一般独立面积不小于30m2,有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无障碍设施和无障碍卫生间,方便残疾人进出和活动。
(二)残疾人基层康复站要根据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场地大小、残疾人的不同类型及居民康复需求,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理疗设备、康复训练器材、辅助器具、残疾预防和康复相关科普读物等,做好全面的康复服务保障工作,并做好设施、设备及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各项工作制度由市残联和卫计部门共同制定,明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专(兼)职残疾人基层康复员(以下简称“康复员”)和康复协调员,建立基层残疾人康复档案管理制度、基层各相关部门协作制度、上级部门联合检查考核制度、康复员工作职责、康复协调员工作职责等制度。
(四)残疾人基层康复站要统一名称和标识,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银川市残疾人基层康复站”牌匾,以方便残疾人识别。
四、建站程序
(一)残疾人基层康复站由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由市残联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批准,对批准确定为市级残疾人基层康复站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予以挂牌。
(二)残疾人基层康复站由残联、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做好支持配合工作,由市残联根据基层残疾人群实际情况配备康复理疗设备、康复训练器材、康复科普读物等,满足各类残疾人多方面的康复服务需求。配备不完善的设施设备及器材等由各县(市)区残联补充配备,确保康复理疗设备、康复训练器材等满足残疾人实际需求。
(三)残疾人基层康复站要选聘1名全科医师或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兼任残疾人基层康复员(主要负责康复治疗、训练指导、效果评估等工作),1名基层残疾人专干兼任康复协调员(主要负责筛查、组织、协调、联络、建档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残联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康复员和康复协调员的考核、管理、培训,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将康复员和康复协调员承担的工作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范围给予奖励。
五、工作内容
(一)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开展康复服务以帮助残疾人改善健康状况,实现生活自理以及平等、全面、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为目标,医疗诊治与康复互相结合、融为一体,为辖区内残疾人提供经济有效、及时方便的康复服务,开展好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服务等工作。
(二)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应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三)残疾人基层康复站要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调查,掌握残疾人数量、分布、生活状况、功能障碍、康复治疗、双向转诊和健康指导等需求。整理和妥善保管残疾人康复工作档案,定期统计汇总数据并按要求上报各县(市)区及残联、卫生计生部门,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齐全、规范。
(四)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疾病等肢体功能障碍者制定康复训练计划或转介服务,提供辅助器具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在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和家里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做好训练记录,进行效果评估。
(五)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咨询服务,对早期发现的精神疾病患者,采取家庭监护、定期随访等方式,督促病人按时服药,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和动态记录;对重度急性期和复发的病人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协助转诊治疗,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鼓励和引导辖区居民及亲友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
(六)配合做好视力障碍患者筛查工作,对早期发现的低视力患者,根据需要协助转诊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诊治,协助申请、验配助视器,组织进行视功能训练;发现白内障患者转介到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接受手术治疗,对出院后需继续康复的患者进行跟踪随访、咨询和继续康复训练。
(七)配合做好聋儿筛查工作,对聋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及时转介到康复医疗机构,监测聋儿病情发展、变化,指导聋儿使用助听器和人工耳蜗,协助康复医疗机构指导聋儿及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并接受相关咨询。
(八)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发现疑似脑瘫、孤独症和发育迟缓儿童,及时转介到康复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康复;做好孕妇孕前检查和新生儿筛查宣传,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加强计划免疫和慢性病监测,科学合理用药,减少药物致残。
(九)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定期在辖区内举办培训班、发放康复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根据残疾人需求,及时与各级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联系,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适配、家庭租赁、使用指导等服务。
六、部门职责
(一)各级残联、卫生计生、民政、财政部门要把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各自职责整合资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加强指导检查,切实解决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建设、管理、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使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可运行、有实效、有保障。
(二)各级残联要主动协调解决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给予建立残疾人基层康复站的基层卫生机构政策支持和鼓励,并给予经费、设施设备支持。积极探索购买专业的社工机构及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参与到残疾人社区康复的组织、筛查、建档、评估等各个环节,切实提升残疾人基层康复站的康复服务质量,社区应为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
各县(市)区残联要积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残疾人基层康复站进行整合,结合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中医馆”建设,与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共享场地资源,由“中医馆”的医护人员兼任康复员、残疾人专干兼任康复协调员,残联配备康复设备器材等,实现基层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整合现有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康复训练器材,对于已配发的康复训练器材,使用效率不高、常年闲置、考核不合格的康复站,要积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组织整合、撤并、调整工作,并做好康复训练器材的产权转移和登记工作,使康复训练器材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建设纳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为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建设规划设置用房。要与残联共同做好康复员和康复协调员配备工作,形成稳定的社区康复工作者队伍。要在康复治疗、康复员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制定康复员培训计划和效果评定办法。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师培训内容,提高其康复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使残疾人及家属掌握一定的康复技术,为大力推进残疾人康复进家庭提供技术支持。要充分发挥“银川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康复医院、银川市家庭医生签约工作等基础性作用,与残联共享残疾人健康信息资源,形成以“康复医院为龙头、二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残疾人基层康复站为基础”的三级康复服务网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资金保障和监管,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挥更大效益,加强预算执行,按时足额拨付各项资金。同时,加大对残疾人社区康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逐步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市场化运作,建设符合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基层康复站。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把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建设作为星级社区评比达标验收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和考核。已建成挂牌的残疾人基层康复站,民政部门要提供稳定的用房。
七、保障措施
(一)由财政部门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配套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基层康复站的管理和运营。残疾人基层康复站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卫生计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康复站不予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对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康复站,给予主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专项补助资金奖励,充分调动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市财政部门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一定经费,由市残联用于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康复理疗设备、康复训练器材、残疾预防和康复科普读物等的配置;同时,根据考核结果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一定经费,给予建站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相应的康复耗材及康复设施设备维护等相关工作经费补助。
(三)将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建设情况列入市残联和市卫生计生委对各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对残疾人基层康复站开展康复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年度残疾人工作考核等次的依据。
已建和新建的社区(村)残疾人基层康复站由各县(市)区残联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参照此办法建设、管理和运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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