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11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0:51:04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2日


  


  


  银川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办〔2017〕107号)要求,有序推动我市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顺利实施,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统称“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有效监管和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逐步全面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基本原则


  (一)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要求,按行业和时间节点,分步推进实施。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二)公开公正,一企一证。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对排污单位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涉及多个行业、在同一地点的同一法人单位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三)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间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核定排污许可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四、主要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加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与环评制度衔接,在内容衔接上,新建企业的环评要求必须纳入许可证内容中。在技术规范上,两者实现统一规范源强核算。在环境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评后评估的重要内容。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为契机,全面梳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7年年底前,完成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涉重金属等8个行业环境问题整治任务。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统计、污染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业,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作为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的统一数据。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打好基础。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核定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印制和发放。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排污许可证中应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全市统一时限要求,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加强排污许可后续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管计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按照“谁核量、谁监管”的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事业单位的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要指导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并及时公开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信息,将其纳入银川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及时公开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检查结果、处罚等监管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要做好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人员、办公场地、资金等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强化规范管理。各县(市)区应在加强排污许可基础调查评估的基础上,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并积极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指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法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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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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