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6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设西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和“两宜两化”城市,持续打造“碧水蓝天、明媚银川”城市名片,推动美丽银川向美好银川转变,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确保银川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努力营造整洁的城乡环境,根据第十九期电视问政指出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推动、企业运作、规范建设”的总体思路,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培育规范化的龙头企业为出发点,以回收经营站点和分拣加工中心为载体,立足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网络资源,通过政策支持推动改造、提升,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
通过清理和整顿回收经营站点,全面取缔我市无证经营、未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站点,将全市所有回收经营站点纳入规范化管理,建设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经营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达到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提升城市形象的目的。
三、整治重点
(一)规范废品回收企业在经营上的不合法操作。
1.有营业执照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立即停业整顿;
2.营业执照与经营地址不符的,立即变更经营地址;
3.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包括一照多点经营的),停业并重新办理工商执照;
4.超范围经营和回收来路不明废旧物品的,停业整顿。
5.非法收购供电、通讯器材、市政公共设施,销赃、窝赃的废品回收站点,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二)取缔无证废品回收流动摊点。无证废品回收摊点流动性强,难以有效管理。放任自流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存在治安管理隐患,在整治中坚决予以取缔。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30日前)
1.按事先部署于4月交由各相关部门对银川市满春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金凤区盈南村等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底数。
2.4月5日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整治工作的重点、目标及主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
3.4月2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的集中经营区域。
4.4月30日前由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环保局、城管局、安监局联合发布整治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本着“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原则,限定有证经营且备案登记的经营站点在1个月内搬迁至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经营;对无证经营、未登记备案的经营站点坚决予以取缔,杜绝站点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
(二)整治阶段(5月1日-6月30日)
1.分级整治(5月1日-6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对市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清理整顿,逾期拒不搬迁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吊销其营业证照,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进行拆除取缔。
2.集中整治(6月16日-6月30日)。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搬迁的站点限期进行搬迁,对违法违规的经营站点坚决予以取缔。
(三)总结和巩固完善阶段(7月1日-7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标本兼治的方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并将清理整顿情况及时报送市商务局梳理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城管局、安监局、规划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银川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形成政府、部门、县(市)区层层联动,责任到人的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六、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按照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建立健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管理规章、行业标准、管理原则,开展回收体系业务指导,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同时牵头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市公安局负责检查废旧金属回收站点的备案、登记管理情况,从业人员的身份背景审查,抓好回收站点治安管理、消防安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无理取闹、取缔违规经营站点,严厉打击收赃、销赃、偷盗工业原料、破坏生产设施等违法行为。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回收经营站点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回收经营站点依法予以关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检查回收站点环保情况,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证照不全、一证多点或手续不完备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责令限期整改、补办证件或有关手续,拒不整改、逾期不补办证件、手续的,吊销执照并予以取缔;对收赃、销赃的收购点坚决予以关闭,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回收站点的安全生产和特种行业上岗资格证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检查回收站点的违章建筑、出摊占道、不规范设置招牌、灯箱以及围墙周边环境卫生等工作,对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有碍市容、脏乱扰民的站点予以彻底清理、拆除和取缔。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新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集散市场)进行布点规划、选址论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回收站点的执照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引导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进入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集中区或分拣中心经营。
各县(市)区政府是回收站点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市规划局尽快确定各自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集中经营区域,同时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经营站点进行督导检查和清理整顿,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入再生资源集中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组建工作队伍。4月30日前将分管领导、相关责任人名单报送市商务局,按照整治要求分解任务,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动态监管。市行政审批局要严格审批,加强源头控制;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部门要严格日常监管和执法,强化部门联动,建立部门通报制度,对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严格查处。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性,会同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技术和信息,定期通报整治措施和经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整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四)加强信息报送。清理整顿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清理整顿情况书面报送银川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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