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6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按时按量完成自治区政府下达我市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现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考核检查,确保棚改任务按目标要求落实到位,根据《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城办发﹝2015﹞36号)、《关于下达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宁建发〔2017〕9号)、《关于做好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宁城办发〔20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建(保)发〔2016〕16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和承担棚改任务的市直部门。
第三条 由具体实施棚改项目的辖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任务完成和资金落实。考核内容细化为若干具体标准进行量化,按照《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量化表》进行打分,内容主要包括棚改目标任务、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房屋征收、安置房回迁、档案管理等6项,合计100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1位。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对照《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量化表》,通过月巡查、半年总结、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要求及结果运用
(一)各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准备,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逐项抓好落实,及时提供资料,不得在考核中弄虚作假。
(三)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住建、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等部门每月对棚改项目进行巡查,巡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全市通报。
(四)每年6月30日前,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各相关单位对棚改工作进行年中检查,对项目进展缓慢、措施不力、工作不积极的责任领导进行约谈。各被考核单位于6月1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形成汇报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年终考核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按照《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量化表》进行考核,得分作为重要指标依据之一,纳入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六)对于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将协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启动问责机制。
附件:银川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量化表
银政办发【2017】6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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