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5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0:54:2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银政办发〔201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46号)精神,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一)深化思想认识。推行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增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二、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二)明确使用范围。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


(三)重点应用领域。


1.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扶持,对于信用记录不佳的企业,不列入供应商名单。


2.建筑工程招投标。将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3.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受让人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进行审查,未能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及信用不佳的企业,不得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4.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进行审查,信用良好的主体,优先给于资金扶持;信用不佳的主体,不列入资金扶持范围。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发展。


6.企业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在企业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将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7.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将社会法人和个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质审核、认定业务时衡量法人和自然人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


8.事业单位综合监管。建立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事业单位综合监管的重要依据。


9.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等工作中,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


10.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和管理。用人机关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1.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应加快推进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


三、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四)建设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标准、顶层设计、立足基础、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掌握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满足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需求,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企业信息自主申报、异议处理服务。


(五)加快整合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各级政府部门要以《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2017年)》为标准,加快完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推动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在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共享。


(六)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获取途径。1.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用记录及信用报告;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3.依法设立的社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


四、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七)加快各类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


(八)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鼓励征信机构依法利用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力度。


(九)加强征信机构的监管。对在银川市开展业务的征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分类监管,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十)鼓励社会组织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动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规范管理。鼓励企业参照行政机关的做法,在企业自主组织的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大宗交易、经济决策、人员招聘等企业活动中,将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防范经济活动中的经济风险。


五、健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健全奖惩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利用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领域联动应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十二)加大激励和惩戒力度。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将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优化检查频次,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六、强化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的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将实施此项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十四)完善制度规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


(十五)加强督查考核。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区各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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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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