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4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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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我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银川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




银川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15〕106号)和《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银政发〔2016〕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年度目标


黄河流域银川段100%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水质;鸭子荡水库达到Ⅲ类水质;艾依河、鸣翠湖、阅海等重要湖泊与湿地水质稳定在Ⅳ类;建成区水体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水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水质;银川市自来水公司小南门水厂、保伏桥马家庄,宁夏农科院园林场一队,农牧场五队,银川市宁大南校区和贺兰县常信林场6个地下水考核点位不得出现极差水质,水质较2016年不得变差;银新干沟、四二干沟、第二排水沟、永二干沟、中干沟和灵武东沟入黄口水质主要污染物浓度较2016年下降20%以上。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防治并重,全面控制工业污染


1、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全市造纸、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和制革行业力争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自治区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地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自治区经信委备案。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3、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未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环保局、财政局


4、取缔工业企业直接入河湖排污口。2017年年底前,全面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废水直排口,确保黄河水环境安全。废水确实不能实行间接排放的,必须达到城市污水一级A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中较严值,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排放。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


(二)提标升级,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进度。2017年年底前,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建成区污水收集率达到95%。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财政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改进运营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推进污泥处置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改造,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


(三)再接再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全面开展银川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五化”建设(即良种化、设施化、规范化、制度化、无害化)工作。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继续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治理工作,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率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2017年全市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达130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85%,化肥利用率达37%,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95%。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9、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大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力度,完成2011-2016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财务决算、审计验收等收尾工作,开展农村环保项目“回头看”专项检查工作,健全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发挥环保效益。实现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率达到100%,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水务局


10、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在阅海、艾依河、鸣翠湖等重点河湖划定限养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人工配制饲料,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开展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国资委、林业局


11、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局、环保局


(四)聚焦目标,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


1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它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修订完善《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对阅海、艾依河、鸣翠湖等实施总氮和总磷排放总量控制。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3、综合治理重点入黄排水沟。通过控源截污、内源清理、疏堵结合及沟道沿线污染源搬迁等措施对全市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进行综合治理。2017年3月底,完成第二排水沟、永二干沟、中干沟、灵武东沟人工湿地工程可研等前期工作并上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和自治区环保厅,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2017年6月前开工建设,力争重点入黄排水沟主要污染物较2016年下降20%以上,达到Ⅴ类水质,2017年年底前,完成四二干沟、银新干沟人工湿地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


14、全面建立河长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每条河流要有河长”的指示精神,到2017年底,全面建立河长制,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完成河流管理保护现状调查,对河湖健康状况作出准确评估,已实施治理工程的河湖基本完成管理范围划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住建局、发改委、农牧局、林业局、城管局等


1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水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农牧局、林业局、城管局


(五)以人为本,着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16、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主要环节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卫计委、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财政局、国资委


17、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2017年年底前,依法完成对水源地内现有污染企业、规模养殖场等的搬迁工作,保持保护区内自然属性。实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工程,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财政局、国土局


18、防治地下水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对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石油化工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市环保局和商务局牵头负责加油站地下储油罐双层罐更换或防渗池建设。市国土局牵头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及时实施封井回填。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国土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财政局、水务局、安监局


(六)重点突破,推进循环发展


19、促进再生水利用。市住建局牵头完善再生水利用鼓励政策及管网等配套设施,确保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水(雪)上娱乐、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17年底,全市新建2座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总数达到6座,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市交通局牵头落实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城管局、林业局、环保局


20、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三条红线”指标控制,严格落实地表水用水总量、地下水可采总量和取水总量“三个总量”控制措施,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实行统筹配置,逐级分解落实用水指标,有效提高水资源调控和供水保障能力。2017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9.35亿立方米以内。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七)着眼长远,科学保护水资源


21、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所有自备井全部装表,按表计量,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计划开采的加价收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年底前,集中供水区现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自备井全部关闭,完成银川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委


2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4%以内。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23、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2017年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60.2万亩。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发改委


(八)限期达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24、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按照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值逐一对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等各类水体达标状况进行排查。对未达到水质目标值要求的,要制定限期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国土局、财政局


(九)精准发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25、全面达标排污。加强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


26、提升环境监管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恶意排污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排污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十)典型带动,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27、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建设一批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工程。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全区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先进技术。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各项任务牵头单位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组织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根据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所有涉及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推进工作。各牵头单位制定的工作计划于4月10日前下发执行,并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备案。


(二)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中。市政府督查室盯紧县(市)区和部门的工作进度、时限要求,对重点工作每月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直接报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向牵头和责任单位发出警告;对工作进展缓慢、进度严重滞后于时间要求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三)加大投入,引导治污。全市各级财政和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治理资金,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切实用好国家、自治区财政支持资金和政策。同时,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全面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大对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取缔排污口等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完成。


(四)加大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水污染治理宣传,普及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节约用水,减少污染物排放,共同改善水环境质量。



附件:1.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清单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建或提标改造项目清单


3.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达标改造项目清单


4.重点入黄排水沟沿线涉水企业排污口取缔或


提标改造清单


5.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工程项目清单


6.银川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


7.2016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提标完善项目清单


8.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项目清单


9.建设粪污综合处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单


10.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清单


11.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项目清单


银政办发【2017】4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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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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