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4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2014年我市被批准为第二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下含互联网医院),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围绕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主要节点城市的战略定位,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效率为主线,以鼓励、引导、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为手段,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做精做强,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错位经营、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通过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走专业化、高端化、差异化路子,向“专、精、优”方向发展,到2020年力争建成和发展3-5家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实现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办医质量和办医水平明显提高。
二、拓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空间
(一)加强规划引导。市级和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要根据《银川市区域卫生规划》和《银川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到2020年和2030年,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0张和1.5张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规划空间,将非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控制在20%以内,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促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规划布局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有床位增量额度的区域及城市新区举办医疗机构。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进入。(市卫生计生委、规划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开规划设置情况。市级和各县(市)区要将规划布局图向社会公布,根据权限利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办医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康复、健康养老、医养结合、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和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重点鼓励其发展妇科、儿科等专科医院和中(回)医等特色鲜明的民族医院。依托国际医疗城、卡瓦心脏中心、口腔医院等,积极发展高端国际医疗服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市卫生计生委、发改委、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支持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争取国家在银川开展境外资本试点。鼓励和支持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医疗机构与我市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资本在我市设立独资医院。(市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中医诊所,按照适度灵活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师(含中医)特别是名老中医、“凤城名医”开办个体中医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村级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已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并定居大陆的香港、台湾、澳门医师,可在我市开设个体诊所,或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
三、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管理
(六)加强社会办医分类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按规定接受分类管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执业。(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
(七)规范社会办医分级审核。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20至99张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含妇儿医院、肿瘤医院、皮肤病医院、医疗美容医院、精神病医院、戒毒医院、传染病医院)由银川市行政审批局审批,互联网医院由银川市行政审批局实行备案管理;20张以下床位的医疗机构(含卫生院、门诊部、诊所以及卫生所)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县两级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划布局图和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审核,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布局合理、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
(八)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行依法登记、分类管理,及时公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为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特别是要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市行政审批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
重点对社会资本举办的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高端医疗,妇科、儿科、中(回)医等医疗机构,落实好财政、土地、价格、税收、医保等支持政策。
(九)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医务人员纳入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养范围,与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经费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承担的“三无”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滨河新区国际医疗中心、银川综保区世界体检中心,参照《关于整合财政性资金放大资金效益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银党办〔2013〕22号),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市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人社局,滨河新区、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落实土地和价格政策。在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办医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以成本价享受土地使用政策,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市国土局,滨河新区、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普通耗材(非植入人体)、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落实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免税资格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
(十二)落实医保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对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协议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享受协议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政策。对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纳入银川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行协议管理,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市人社局、民政局负责)
(十三)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市财政局、国资委、物价局、地税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
(十四)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设备配备规划空间。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出的设备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购置设备时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按照当年银行基准利率申请政府贴息贷款支持。已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市卫生计生委、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大型设备等资源,建立影像、病理、检验中心等机构,在医院分布密集的区域建立规范化的集中消毒供应中心。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智慧医疗-银川市医疗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医学数据互联互通,强化标准统一和质量控制,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三级医院检验科室等资源共享,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能力提升
(十六)改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奖励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人员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人环境。社会办医疗机构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人事代理人员,招收、录(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事代理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银川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不影响第一执业地点诊疗活动的前提下,鼓励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促进优质资源向基层流动。争取自治区支持为互联网医院外地执业医师办理跨省多点执业。(市人社局、行政审批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和服务理念等,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特色鲜明的医疗机构,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化水平的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引导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合作或连锁经营,走专科化、集团化发展之路,向高水平、高科技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指导和支持我市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市卫生计生委,两县一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制剂使用监管。在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其中,统筹安排。鼓励和支持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采取医师多点执业、双向转诊、专家会诊、进修培训、技术合作等多渠道、多形式的业务合作。公立医院可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紧密型合作机制,提高帮扶实效。(市、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
七、完善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
(二十)规划“项目引资”,加强日常监管。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社会资本办医项目指南,面向央企、民企、外企,加大社会办医疗机构招商引资力度,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遴选热心医疗事业、办医指导思想端正和有资金实力的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兴办。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管理,及时掌握筹建工作进度,协调解决筹建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项目尽快完成投入使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民营医疗机构等纳入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超范围服务。要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市、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
(二十二)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守法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财务、会计、医药、医保等制度。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因病施治,严禁通过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诱导医疗,对小病大治、过度医疗等套取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卫生计生、人社、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必须制作统一监制的服务价格手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一日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患者和社会监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对无医嘱、无检查检验送检单、无检查检验报告单的“三无”行为,一经查处按照违反明码标价或涉嫌欺诈进行严厉处罚。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等有效监管机制,加强经常性引导和管理。(市地税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指导其在建设发展规划、等级医院创建、改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成本等方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标准,将其纳入医疗质量督查、专业质控、社会行风评议、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等各种监控网络和监管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医师定期考核、医保定点机构考核、智慧医疗-银川市医疗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实时监控等手段,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市、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
(二十四)完善机构、产权变更等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等,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土地由政府优先收回,不得自行转让。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用地两年内未动工以及开业后严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等,在卫生计生部门责令其整改后仍未改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收回。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公司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国土局、国资委、物价局、地税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公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诚信自律、依法执业、医疗质量、综合管理、患者满意度、医德医风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进行通报和社会公示,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服务、自律、维权功能,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机制,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积极引导、培育和增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倡导诚信从医的职业道德,弘扬诚实守信的经营服务理念。(市卫生计生委、信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各级政府要重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各级医调委要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督办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明确分工和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八)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十九)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约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文件规定,消除阻碍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抓紧完善和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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