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7〕3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0:56:14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2016年第89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际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和发布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有些部门为完成任务出台一些不必要的规范性文件;有些应该由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了推脱责任而提交市政府研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规范性文管理工作。


二、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除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通知、意见等名称。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先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确定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由制定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五、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起草并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起草部门还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经济等方面风险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和信访评估。初稿形成后,通过部门行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草案。


(二)提交草案。起草部门对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请市政府审议决策时,应当一并提交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确立措施的适当性、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等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前,应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完整报审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起草部门应当在会前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


(四)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所有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或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建议起草部门无正当理由未修改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同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在政府常务会议上作汇报说明,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五)印发与公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说明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按发文程序办理。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六)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上述流程管理,由各自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重要方式,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各单位报备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备案情况进行通报,以确保我市范围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进行清理,依法予以处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每两年或按上级要求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防止出现因执行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清理后要通过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政府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原则上每一至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为,由市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此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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