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15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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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6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大学生和退伍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市政府制定了《银川市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银川市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64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建立多层次多样化返乡农民工创业格局,激发返乡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热情,创造更多的创业就业机会,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培育经济新的增长点,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发展带动返乡创业。支持发展新兴产业、新业态,拓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领域。支持在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产业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具有创业经验或已成功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充分挖掘利用我市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我市再创业、再发展。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家乡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鼓励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支持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外地市场又熟悉本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实现本地产品与外地市场对接。要通过对我市回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等地方特色产品进行挖掘、升级、品牌化,拓宽创业渠道,提升产品层次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引导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和集中发展区,大力发展“一县一业、一村(镇)一品”的产业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等,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大力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返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农产品销售、商贸流通等城乡各类服务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发展线上“农家乐”和休闲观光农业等,拓宽创业空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推进计划


(一)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


1.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到2018年底,县级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设施达到基本健全,乡镇(街道)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设施建设水平大幅提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


2.各县(市)区依托基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创业服务职能,建立具有融资、融智、融商的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提升专业化创业服务能力,为返乡人员提供创业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


(二)整合发展返乡创业园区行动计划。


1.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与城镇化相结合,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慈善园区、农业产业园区、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等存量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建立一批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园区。到2018年,每个区县至少建成1-2个具有本地特色的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并将返乡创业园区纳入银川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范畴,同等落实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工信局、农牧局)


2.加强现有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建立的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水、电、路、物流、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连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


3.制定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管理评定办法、运行服务机制、孵化功能等,加强对返乡创业园区的管理,做好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创建推荐评定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


4.加大对返乡创业园区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拓宽服务领域,开发适合入园企业、创业人员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三)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


1.将返乡创业与精准扶贫脱贫、地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引导鼓励返乡人员依据本地特点,因地制宜的围绕农林产品加工、规模养殖、园艺、农资配送等农村第三产业,培养创办一批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农业产业化企业等为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和促进农村特色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林业局、商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体育旅游局、扶贫办)  


2.引导开展农企对接、农社合作,培育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的产业发展模式,建立和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扩大和拓宽返乡人员的就业创业规模和渠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  


3.帮助返乡人员树立品牌意识,鼓励支持返乡创业人员积极参与品牌推广项目建设。推进林下种植养殖、林业产品采集加工等林下经济发展,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积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林业局、商务局、人社局、体育旅游局)


(四)完善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


1.加强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条件,保障和支持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要加大农村道路的整修力度,做好农村乡村客运班车的开通和连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国土局、住建局)


2.要加强农村地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网络信息覆盖范围,提高农村地区网络信息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各类园区、行业协会、物流公司和专业合作社等联合共建,优化站场设施资源,构建物流仓储基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国土局、住建局)


3.健全县(市)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依托乡镇、村、返乡人员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成分布广泛、覆盖全域的物流配送服务点,提升基础配送能力。到2018年,每个县(市)区最少培育1-2家面向农村、经营规范、管理先进的农村交通物流示范企业,每个乡镇最少建立1个物流服务站,每个村最少建立1个物流服务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国土局、住建局、商务局)


4.鼓励货运企业建立集配送到户、科技服务为一体的农村物流体系,整合货物资源,形成农副产品和生活用品的双向流通渠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农牧局、商务局)


(五)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行动计划。


1.围绕提升电子商务服务农村能力,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各县(市)区创建1个电子商务示范村,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县(市)、乡、村三级示范村物流配送和运营服务中心,实现有效运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交通局、农牧局)


2.依托农民合作社、乡镇商贸中心、乡镇农家店、乡镇邮政所、乡村医务所(室)、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园(基地)等现有资源,推动乡镇和行政村电子商务建设,在每个乡镇和行政村建设1个以上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由服务点在知名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当地特色农产品网店,开展农产品销售服务。支持邮政、供销、电商、流通企业建设电子商务终端服务网点,为农村居民提供网络代购、各类产品代销和配送服务,并逐步拓展金融、通信、咨询、旅游、健康养老等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交通局、农牧局、林业局)


3.推进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服务,加强农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格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监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农牧局)


4.建立一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主体的电子商务实体,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对商品配送中心、商场(超市)、农产品集配中心(批发市场)、邮政服务网店、乡镇商贸中心、农家店等进行信息化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


5.加强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和政策引导,各县(市)区依托现有资源建立1个电子商务创业孵化中心,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积极投身电子商务创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农牧局、林业局、人社局、科技局 )


(六)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行动计划。


1.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科学制定培训实施计划、考核标准、管理办法,合理下达培训任务,确保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农牧局、扶贫局、妇联、团市委)


2.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免费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支持其利用各自资源对农村妇女、青年开展创业培训。继续实施电子商务创业培训计划等,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农牧局、扶贫局、妇联、团市委)


3.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强化扶贫龙头企业对返乡创业农民孵化示范带动作用,对县(市)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挂牌为“返乡创业培训基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帮助创业人员通过实践丰富创业经验,提高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创业基地和孵化园区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农牧局、扶贫局、妇联、团市委)


4. 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织知名企业家、合作社理事长、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返乡创业带头人等创业成功和有丰富创业经验人员,深入农村和创业园区,对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科技局、农牧局、扶贫局、妇联、团市委)


(七)开展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行动计划。


1.支持返乡人员依据自身技术优势和当地农村特色产业,创立专业合作社或创新创业机构,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色产业基地农户开展各类合作,支持企业+基地+农户合作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


2.加强与区内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合作,成立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一批“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做好农民工等返乡人员适用技术培训及推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教育局、农牧局)


3.积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大专院校等科技成果所有者与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搭建合作桥梁,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利用土地转化科技成果实现创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教育局、农牧局)


4.充分利用农业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作用,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教育局)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登记为创业场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放宽经营范围,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政府法制办、国税局、行政审批局)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并要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返乡投资兴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地税局、人社局、财政局、残联、国税局)


(三)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农牧局、林业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行政审批局)


(四)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健全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先受理返乡创业人员贷款申请,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个人给予最高额度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3年,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局、人社局、妇联)


(五)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各县(市)区要立足当地实际,科学规划,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县(市)区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建设标准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除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资金外,银川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资金,所需经费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也要对建设达标并投入生产运营的创业园区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工信局、发改委、人社局、农牧局、金融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宁政办发〔2015〕164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施方案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结合产业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要加强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夯实工作基础。


(二)强化示范带动。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营造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农民工在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创办现代农业科技型企业。


(三)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大力宣传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典型事迹、诚信模范,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交流创业信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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