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13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秋冬季动物防疫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秋冬季动物防疫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秋冬季动物防疫 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银川市秋冬季动物防疫森林草原防火
和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秋冬季动物疫病防控、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森林、草原、农田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政府有关安排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森林草原火灾和秸秆大面积焚烧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有效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秋冬季防疫期间,全面完成一类、二类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任务,应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确保全市无疫情或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
(二)最大程度降低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集中连片林区、草场、旅游景区不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确保森林草原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
(三)切实抓好秸秆焚烧污染防控,确保不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大气污染、陆空交通事故和其他公共安全事件,力争做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见一片灰”;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循环利用,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率、秸秆还田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动物疫病防控。
1.集中开展强制免疫。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统一要求,组织各方面力量,集中开展畜禽免疫注射工作。认真做好免疫档案规范填写和技术培训,重点抓好辖区内畜禽的摸底排查和登记造册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畜禽存栏数及疫苗种类、数量,按时足额领取疫苗和防疫物资器械,确保防疫工作按期开展。秋冬季防疫期间,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7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此外,各县(市)区要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牛羊梭菌病、羊痘等疫病的免疫工作。规模养殖场由驻场兽医按照农业部《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进行程序化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散养户由包村干部、乡站人员、村干部、村级防疫员、队干部组成的防疫小组,按照“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的方式进行集中免疫,并填写免疫档案。集中免疫结束后,各乡镇要组织村级防疫员每半月对新购入畜禽、应免幼畜进行一次免疫补针,消除免疫空白,确保应免密度达到100%。
2.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坚持把免疫抗体监测作为检验动物免疫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集中免疫结束后,市、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方案分别随机抽取辖区养殖场(园区)、散养户的动物血清样品进行免疫抗体集中监测,依据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免疫效果评价。重点强化对种畜禽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养殖密集区、候鸟栖息地等重点地区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科学评价免疫效果,打牢防疫基础。对抗体合格率未达标的,要原点采样,重新检测,并及时强化免疫。
3.加强检疫和监督。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产地检疫、流通监管、屠宰检疫等监督执法力度,以监督促防疫。加大对拒绝防疫场户的查处力度,及时拔除“钉子户”。出具检疫证明必须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状况不清楚的坚决不予出证。加强对畜禽贩运的监督管理,对病死畜和同群畜严格按照农业部“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处置,即不准转运、不准出售、不准食用、不准宰杀,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跨省调运的种畜禽等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禁止调运未经免疫和免疫情况不明的动物。
(二)加强森林草原防火。
1.强化火源管理。火源管理是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前提和核心。各地要坚持疏、导、堵相结合,把握重点时期,抓住关键环节,管住重点人群,聚焦林区牧区坟地、农耕地、风景旅游区、林农交错区等重点部位,切实抓好火源管理。一要认真落实《草原防火条例》、《宁夏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火源管理,特别要强化草原和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二要抓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防火工作,抓好管人、管火、管林、管草四个环节。三要加强生产用火指导,严格执行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制度,防火期派专人对重点火险地段进行严防死守,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四要结合本地实际,划定戒严区,规定戒严期,依法严厉惩处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的行为。
2.强化预警监测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遇有高火险天气,及时发布高火险预报,启动预警响应机制。并综合运用高山瞭望、视频监控、地面巡护和火险预警信息平台等手段,全天候、全方位监测火情,确保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加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农户配合相结合、全面防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建立疏堵结合的工作机制。一是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全天候禁烧、全覆盖监管,发现焚烧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并依法进行处理。二是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坚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一起抓,落实相关农机具补贴等政策,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青贮发酵、养殖饲料、加工转化等综合利用,推广秸秆沼气、秸秆固化等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扩大秸秆消化量,做到变废为宝,实现“以用促禁”,从根本上解决焚烧秸秆问题。三是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焚烧秸秆的行为,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要加强基层防疫员、扑火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建设,规范管理,强化训练,提高装备水平,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一是针对动物防疫,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疫情监测网络,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一旦发现凝似疫情,必须按时限、按程序立即报告,本着“早、快、严、小”的原则依法迅速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要严加惩处。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二是针对森林草原防火,各地要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增强对重大火灾的处理能力,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要及早建设好草原防火隔离带,加强防火物资储备,全面检修扑火机具、车辆及通讯设备,保证物资装备完好可用。防火期各专业扑火力量要坚守岗位,一旦发生火情,做到指挥有力、行动快捷、配合有序、运转高效,确保能够“打早、打小、打了”。三是针对秸秆焚烧,要严格落实县、乡、村、组四级巡查监管工作机制,一旦发现秸秆焚烧苗头和隐患,要迅速通知相关村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日报,对被通报的火点,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及时报送核查及处置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防控责任。各级政府是动物防疫、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和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到安排部署、物资供应、力量组织和工作措施“四到位”,确保秋冬季动物防疫、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市农牧、林业、环保、卫计、发改、财政、交通、安监、民政、公安、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形成合力,切实履行好动物防疫、森林草原防火及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职责。
(二)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督促检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督查指导,有效解决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农牧、林业、环保、安监等责任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要创新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督办机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建立稳定的动物防疫、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经费投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将动物疫病监测、免疫、应急储备、检疫、监督管理、扑杀、无害化处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队伍建设和秸秆焚烧及其综合利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合理调整机制。要切实解决基层动物防疫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经费不足、人员劳动报酬无保障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严格值班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履职尽责,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确保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顺畅高效。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强化舆论引导。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普及安全知识,增强群众公共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营造联防联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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