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11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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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银川市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


2.银川市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银川市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好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县(市)区长分级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宁政发〔2015〕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2号)和《自治区粮食局等厅局关于开展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宁粮调〔2016〕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银川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由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农牧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农发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等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日常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


建立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各相关单位明确1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二、任务分工


(一)做好对各县(市)区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工作。


1.县区自查。按照《银川市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对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农牧局、粮食局,并抄送市考核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月20日前


2.部门评审。按照《银川市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责任部门:市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2月10日前


3.实地抽查。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评价打分,并延伸考核至相关乡镇(街道)、企业,抽查内容不低于总考核目标任务的40%,形成考核报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部门:市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2月20日前


4.综合评价。根据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实地抽查情况及自治区考核评分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责任部门:市考核领导小组


完成时限:2017年4月20日前


5.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责任部门:市考核领导小组


完成时限:2017年5月


(二)做好上级部门对我市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准备工作。


6.部门自查。根据《自治区粮食局等厅局关于开展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宁粮调〔2016〕92号)文件要求和考核细则,结合各县(市)区评审情况,对我市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将总结报告和评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责任部门:市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2月20日前


7.汇总上报。召开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联席会议,按照自治区《考核评分细则》和《考核评分表》,完成我市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各项文件资料,上报自治区考核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同将相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考核工作组。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2月底前


8.迎检复查。做好自治区及国务院对我市及各县(市)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准备。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3月至5月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考核组织领导。县(市)区长是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确保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发现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银川市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考核评分细则



为客观、公正、科学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发挥考核工作导向作用,促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更好落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2号)、《自治区粮食局等厅局关于开展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宁粮调〔2016〕9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评分指标


考核评分指标由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评估指标组成。定量考核指标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27项考核指标。定性评估指标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节粮减损、粮食补贴6个方面。根据2016年粮食安全形势和工作需要,具体细化为60个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其中定量考核目标52个,定性考核目标8个。


二、考核评分方法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3分。分值构成为:定量考核93分+定性考核7分+加(减)分3分。


1.定量指标考核评分。采取部门考核评分和考核工作组抽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1)部门考核评分。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结合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评分。


(2)实地抽查评分。由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评分。


2.定性指标考核评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定性评估打分,由市农牧局负责。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的定性评估打分,按自治区检验检疫局评估打分计入。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节粮减损和粮食补贴情况的定性评估打分,由市粮食局负责。


(二)加(减)分事项。


1.对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加分:


(1)粮食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生产、加工、流通、科技、质量监管等方面)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银川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每项按层级分别加1.5分、1分、0.5分。


(2)辖区内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项加0.5分。


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


2.对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减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耕地“非农化”和比较严重“非粮化”情况的,扣1分。


(2)耕地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或污染明显加重的,扣1分。


(3)将用于粮食安全工作的各种专项资金(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挪作他用的,扣1分。


(4)辖区内出现粮食价格异常波动或农民出现较严重“卖粮难”现象,处置不及时的,扣1分。


(5)辖区内出现较大级别以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处置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扣1分。


扣分不保底。


3.加(减)分的审核认定:


加分事项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减分事项以上级部门通报批评、审计报告、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及自治区领导批示等为依据,由各考核牵头部门提出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三)计分方法。考核领导小组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实地考核评分和自治区考核评分按一定比例进行汇总,加上定性指标分值及加(减)分,计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得分。


具体计算方法为:县(市)区考核得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分×40%+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40%+考核组抽查考核评分×10%+自治区考核评分×10%+定性评估分+加(减)分。


三、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领导小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银政办发(2016)119号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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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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