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12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岗位总数薪酬总额核定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岗位总数薪酬总额核定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岗位总数、薪酬总额核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
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
岗位总数、薪酬总额核定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符合我市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根据《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银党办发〔2014〕71号)安排,结合《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银政办发〔2015〕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银川市属6所城市公立医院,人员包括所有在编在岗职工及与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非在编职工。
二、总体原则
坚持“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维护公平、公正,强化岗位、淡化身份、竞争上岗的原则。
结合实际确定公立医院床位数、岗位总数、薪酬总额。建立公立医院岗位科学核定和薪酬总额稳定增长机制,实现政策层面医务人员同工同酬同待遇。实行优绩优酬、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公立医院主动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患者满意度、维护医院公益性质。
三、实施内容
(一)岗位总数确定。
1.岗位总数设定依据。
(1)国家公立医院床位与工作人员配比标准。
根据《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原卫生部1978年12月发布)规定,“床位在 251-450张的,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1∶1.4~1.5;451张以上,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1∶1.6~1.7;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489号),关于“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保健人员配备要求市(地)级61-9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设定公立医院岗位总数,市属其他专科公立医院参照综合医院的标准执行。
(2)城市公立医院床位数确定依据、岗位数设定标准。
城市公立医院床位数原则上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批的床位数为控制标准,以发改委批复床位为底线,最终核定以实际开放使用床位数为准。以后如有政府批准建设(发改委批复)项目增加的床位可按照以上标准另行核定,在控制数内增加床位,必须按规范程序上报,批复。若实际开放床位数的病床使用率连续2年低于70%时,次年床位数进行核减。病床使用率大于100%的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在新机构建成后床位数逐年核减。原则上病床使用率控制在100%以下。
市第一人民医院床位大于450张,床位与工作人员之比设定为1:1.7;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床位大于251张,床位与工作人员之比设定为1:1.5;市妇幼保健院床位与工作人员之比设定为1:1.7;市口腔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设定为1:1.4。
市属6所医院均承担较为繁重的教学任务和临床实习带教工作,需要再增加15%的比例设定,但只用于增加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市第一人民医院是宁夏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是宁夏医科大学医疗专业及宁夏青松技工学校等5所学校护理专业实习基地,市第三人民医院是宁夏医科大学全科医学专业教学医院和实习基地,市妇幼保健院是宁夏医科大学妇产科、儿科教学医院,市中医医院是宁夏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市口腔医院是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城市公立医院岗位设定标准:床位与人员比标准+承担教学任务的15%。
2.岗位总数及工作人员总数核定。
根据《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银政办发〔2015〕227号)文件精神,建立岗位总数和在岗实有人员总数的核定机制。城市公立医院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医院在岗实有人员总数小于确定的岗位总数时,以在岗实有人员总数为准,医院在岗实有人员总数大于确定的岗位总数时,以确定的岗位总数为准;在岗实有人员总数小于岗位总数的根据实际需要逐年达到确定的岗位总数。
实际使用床位总数=6家公立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医院病床使用率大于100%部分需增加床位数(见附件1)
某公立医院岗位总数=某公立医院实际使用床位数×设定人床比×1.15(见附件2)
总岗位数=市属各城市公立医院岗位总数之和
2016年,市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核定6所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实际使用床位总数2903张,确定的岗位总数为5412个。截止2016年8月31日前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的在岗实有人员总数为4337人(含孕、产人员,不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3.人员管理。
建立医疗机构人事备案管理制度。2016年8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并经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在岗实有人员,由市属各城市公立医院上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属各城市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上报招聘计划,原则上一年一次,改革期间由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核确定后,市属各城市公立医院按规定程序自主招聘。对因个人或工作原因辞退、解除合同的人员,市属各城市公立医院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上述四个部门备案。
4.科学设置岗位。
城市公立医院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7〕142号)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
(1)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在确定的岗位总数内,制定医院岗位设置方案,并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级、基本职责、工作标准、数量结构及具体任职条件等,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要结合本院特点和功能定位,充分考虑业务发展、人才成长等多种因素,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岗位设置完善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审定备案。
管理岗位:主要指承担领导职务或管理任务,从事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一般应设置在行政科室,业务科室不设专职管理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兼职。管理岗位设置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岗位基数的7%。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以医、护、技、药(医师、中医师占25-35%,护理人员占40-50%,医技人员占9%,药剂人员占8%)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承担教学职能的岗位可与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考虑使用,各公立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会计、工程、统计、图书档案、计算机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本单位总岗位数85%。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参照自治区级标准执行。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鼓励城市公立医院后勤服务逐步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比例不超过岗位基数的8%。
(2)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合同制管理。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构建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逐步实行院长聘任制,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保障职工的参与度,推进职业化建设。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未聘和落聘人员,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转岗、待岗培训等措施妥善安置,实现平稳过渡,转岗或待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医院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后报相关部门审定备案。
(二)薪酬总额核定。
1.核定医院薪酬总额(含在岗实有人员的五险两金及各类津补贴)。
(1)薪酬总额的核定依据:按照《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和《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核定。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建立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薪酬总额正常增长机制,2016年在2015年实际薪酬总额的基础上上浮20%,以后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薪酬总额的15%比例上浮,逐步调整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水平。
遇有国家调资政策时,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在编职工正常调资,纳入档案工资管理。
薪酬总额含应发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各类奖金及医院承担的五险两金等。公立医院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薪酬及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两金均应在薪酬总额之内,不得超总额发放薪酬。
人均薪酬总额=薪酬总额÷在岗实有人员总数
(2)薪酬总额核定: 由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确定的在岗实有人员总数,核定城市公立医院薪酬总额。
本年度薪酬总额=上年度各城市公立医院人均薪酬总额×在岗实有人员总数(或确定的岗位总数)×(1+上浮比例)。(医院在岗实有人员总数大于确定的岗位总数时,以确定的岗位总数为准)
2016年度薪酬总额=2015年度城市公立医院人均薪酬总额×在岗实有人员总数×(1+20%)(附件3)
2.薪酬财政补偿。
依据《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逐年提高政府保障的财政长效投入机制, 确保改革进程顺利推进。市财政每年以不低于核定的薪酬总额的40%进行保障,并逐年提高保障比例,直至达到合理保障水平。在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收入不足以保证医院正常支出、薪酬发放的情况下,由财政部门核定亏损情况,报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下达亏损财政补偿额度。
3.薪酬管理。
根据《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和《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依据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市属各城市公立医院在岗实有人员总数和薪酬总额,由市属各城市公立医院每年上报人员经费预算并制定相应的薪酬分配方案。
薪酬分配方案应结合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际,搞活分配机制,全部在岗实有人员的应发工资总额构成结构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建立本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绩效考核机制,方案制定完成后报市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在院内进行公示。
各城市公立医院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由熟悉医院财务管理的会计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总会计师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统一工资待遇支付等。
四、工作职责分工
市编办负责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岗位总数、在岗实有人员总数进行备案管理;对公立医院编制内人员继续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空余编制的人员补充及正常流动等按原有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岗位总数、在岗实有人员总数进行备案管理;对城市公立医院岗位设置、职称评定、薪酬等进行审核及相关政策的衔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将在编职工工资调整纳入档案工资管理;公立医院招聘工作的审批备案,合同的鉴定与解除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薪酬总额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经费,确保公立医院充分体现公益性。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岗位总数、在岗实有人员总数、薪酬总额进行备案管理;负责与成员单位、公立医院的组织协调、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建立一套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办法,实行财政补助与医院考核结果挂钩,奖优罚劣,优绩优酬。要加强与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的沟通协调,畅通干部任用渠道。
城市公立医院负责根据确定的在岗实有人员总数、薪酬总额制定相应的《岗位设置方案》、《绩效考核方案》及《薪酬(财政保障)分配方案》并上报人员经费预算;《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后,须通过内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竞聘上岗;城市公立医院根据岗位空余情况逐年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用人招聘计划,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申报计划不能突破上级核定的岗位总数。
五、监督管理
(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措施,协调市编办、人社、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对公立医院岗位设置、薪酬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专项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二)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上报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核准。
(三)建立岗位设置管理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公立医院,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城市公立医院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不得变相规避薪酬总额控制和超总额发放。一但发现有上述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情形,对其院长年薪进行扣减,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2016年10月,由各城市公立医院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薪酬分配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执行。
(二)从2017年开始,每年由各城市公立医院将核定的薪酬总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附件:1.城市公立医院实际床位核定表
2.城市公立医院岗位总数和在岗实有人员总数
3.2016年城市公立医院薪酬总额
银政办发【2016】12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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