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7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和院长年薪制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和院长年薪制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和市属公立医院院长任期目标责任书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六家公立医院。通过综合考核,推动医院内部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创新,将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兑现公立医院薪酬总额费用,以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引导医院的公益性办院方向,逐步实现医院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 考核原则、内容和方法
第三条 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定性相结合和动态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的原则,注重激励约束和实效,以公益性为导向,公开、公正、客观的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文明城市建设)、服务评价、办院方向、公共服务、平安建设、综合管理、资产运营等七个方面,考核周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根据党建、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疗改革等政策制定年度《银川市市属公立医院综合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基础分值指标为7大类、满分100分,在考核细则中门诊次均费用、住院病人次均费用及百元耗材占比指标达到规定比例要求的予以额外加分,项目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第五条 采用行政管理部门考核与第三方考核认定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暗访、定期督导、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的形式进行综合考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包括党建、党风廉政、公共服务及办院方向、综合管理等内容,第三方考核认定包括服务评价、控费及医疗质量评价指标、资产运营、平安医院建设有关指标等内容,年终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至次年1月。
第六条 相关统计指标以考核部门核定的财务决算、年度卫生统计信息结果及第三方考核评价认定指标为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在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市属公立医院的综合考核,成立市属公立医院综合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市委及政府督查室、监察、发改、财政、人社及卫生计生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八条 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考核方式、内容及第三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和认定。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综合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通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落实和考核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 市属各公立医院要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院内的各项考核准备工作,对上报的数据及提供的证明资料要确保真实、准确,同时对市考核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落实,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应用、奖惩
第十条 综合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和合格、不合格等次,其中考核结果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考核结果小于90分且大于或等于85分为良好,考核结果小于85分且大于或等于80分为合格,考核结果低于8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兑现市属公立医院薪酬总额财政补助资金的考核依据。经综合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医院可得年度薪酬总额财政补助的全额资金,考核结果为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以其实际考核得分计算,在其医院年度薪酬总额财政补助部分进行相应的扣减。
第十二条 城市公立医院薪酬总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形成长效机制,并根据财政收入水平同步增长。每年度薪酬总额核定后,市财政部门将当年薪酬总额财政补助资金的20%预留,剩余80%按月拨付市属各公立医院,待综合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预留的20%薪酬总额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综合考核结果可作为年度院长年薪制考核加减分项的重要依据,考核等次为优秀或不合格的,在年度院长年薪制考核中进行奖惩(作为加分项或减分项)。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可作为医院评选年度市级先进单位的优先评选条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得参与市级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十五条 城市公立医院发放年度人员薪酬总额须在年度核定的薪酬总额控制下,不得超出总额控制。对于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院长可从本院年度薪酬总额中安排部分资金,根据医院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及政府派出总会计师的履职情况对其进行奖励。
银川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银川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实施方案》和市属公立医院院长任期目标等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属六家公立医院院长(即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考核。通过实行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并进行考核,充分调动院长管理医院的积极性,提高院长带动全院落实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发展、改革的各项政策、决定和措施的执行力,确保公立医院按照相应级别的功能定位快速向前发展,不断拓展新业务、新技术,持续提高、改进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控制医疗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如期实现分级诊疗。
第二章 考核原则、内容及方法
第三条 坚持市属公立医院综合考核与院长年薪制考核相结合、动态调整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的原则,对院长年度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实行绩效考核和年薪制管理。
第四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党建要求及党风廉政的主体责任、医院的服务评价、办院方向、行政及医疗质量管理、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五方面,考核周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在医院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基础上加大对院长的相关管理指标的考核比重,制定年度《银川市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绩效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基础分值指标为五大类、满分100分,并根据院长个人获奖或其医院薪酬总额考核成绩情况在考核细则中进行加减分的奖惩,加减分最多不超过3分。
第五条 考核采用定期督导、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的形式进行,相关指标的考核采信院长管理医院的综合考核相关指标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比重加权,其年度任期工作目标以全院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目标为准,实行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和第三方考核相结合方式,年终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至次年1月。
第三章 年薪基数及发放要求
第六条 以银川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院长收入等为标准,执行市属城市6家公立医院院长“税后、五险一金后”年薪30万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院长年薪进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院长不再执行职称、职级等其他分配形式,不得再从其医院领取年薪以外的职务津贴、各类补助等。
第七条 院长年薪分为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其中,40%作为基础年薪,每月直接发放;其余60%作为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市财政部门承担市属公立医院院长的年薪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月发放基础年薪,年终依据考核结果据实兑现绩效年薪。
第八条 院长“五险一金”仍按档案工资和原资金渠道、缴交程序办理,个人及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工会经费按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法定的晋升工资进入个人档案。原医院和个人承担部分按市财政及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院长税后、缴纳“五险一金”后年薪30万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年薪考核在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组织考核,市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条 市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院长年薪制绩效考核的方式及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市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具体负责考核细则的制定、修订、组织考核和结果通报。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院长年薪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实行院长年薪制绩效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兑现院长年薪。
第十二条 院长年薪制绩效考核考核结果80分及以下的,获得基础年薪。80分以上的,每提高1分,按照其实际得分计算给予一定数额的绩效薪金,至考核结果达到90分,可获得全额绩效薪金,90分以上(含90分)当年给予奖励,连续两年达到90分以上的,次年年薪总额增加5%。
第十三条 院长完成任期年度工作目标且年度医院综合考核在90分以上的,可同时奖励院长年度任期目标奖金5万元。
第十四条 经查实院长有从其医院领取年薪以外的职务津贴、各类补助等问题的,将其领取津贴、补助总额的两倍退回,并扣除其年薪总额的20%,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院长和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属公立医院院长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完成医院党建、党风廉政工作目标,做好医院的精细化管理,明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落实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目标,并根据改革工作内容科学制定其任期工作目标,经全院职代会通过后报市卫生计生委人事管理部门备案,任期内每年度的院长年薪制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院长任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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