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13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现就做好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
(一)建立多种申请渠道。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网上、信函、传真、现场受理等多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在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市级部门依申请公开受理集约化平台,市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答复。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依申请公开专栏,具备申请表下载和提交、答复意见获取等功能。
(二)公开联系方式和工作流程。及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开。编制指南中要明确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方法、申请流程等信息。
(三)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通过网上下载、依申请公开受理点领取等途径,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要素包括:申请人姓名或组织机构名称、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所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名称、文号及其他特征),申请信息的用途,提供信息的形式,获取信息的方式等。
二、规范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完善内部审批。受理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书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相关内容不完备的,受理单位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可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行政机关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二)做好保密审查。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受理单位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由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答复。
(三)严格遵守期限规定。除现场受理申请并当场答复的以外,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做好归档存查工作。对办结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各单位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登记回执、内部呈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信收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
三、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各单位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部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参考以下情形进行回复:1.属于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该政府信息。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单位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附上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附上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4.属于政府工作秘密或非政府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要经得起司法审查。5.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要请示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要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回复申请人。6.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同时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的,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四、其他要求
(一)明确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回复工作,不得委托临聘人员或实习生代办受理和回复。
(二)提高服务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尽量减少行政争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
(三)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考核监督机制,对因受理和答复不当而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银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登记回执
3.银川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4.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5.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已主动公开答复类型)
6.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可以公开答复类型)
7.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可以部分公开答复类型)
8.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不予公开答复类型)
9.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内部管理或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答复类型)
10.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信息不存在答复类型)
11.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非本机关信息答复类型)
12.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非政府信息答复类型)
13.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补正答复类型)
14.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不重复办理答复类型)
15.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移交档案馆答复类型)
16.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
17.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7日
银政办发【2016】13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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