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11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9号),进一步做好党政群机关使用正版化软件工作。现将该办法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正版软件是指用于满足政府机关办公需求、经开发者合法授权的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等通用软件。
第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软件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工作人员软件配置规范,建立软件安装、卸载审核机制;要加强软件使用日常监管,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鼓励软件使用人定期自查。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安全可靠技术手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软件情况进行监控。
各级政府机关应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正版软件安装使用常识专题培训或在线培训,定期发放软件正版化相关宣传材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提供工作机制运行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责任,每年通过工作会议等形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部署,督促具体责任人抓好落实,确保本地区、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各级政府机关要明确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牵头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制度,并在每年年底将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负责人名单报送本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每年统计本地区、本部门的软件采购需求,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同时将采购计划编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各级政府机关应积极统筹部门预算经费,切实保障机关软件采购及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第七条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无集中采购机构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代理机构实施。
第八条 各级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与软件产品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在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提供与软件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同时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包括:首次集中安装指导、使用培训、电话支持和软件升级服务等。自治区版权局每年对供应商进行抽查,如发现向政府机关提供非正版软件或用非正版软件冒充正版软件的,视情节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如构成根本违约,则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同时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扣除该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等)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并对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软件选型应坚持勤俭节约、自主可控、信息安全的原则,逐步推广国产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政府机关计算机类设备采购经费时,要审核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经费预算是否落实。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每年要采取“单独立项与结合其他审计项目并行开展”等工作模式,对本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对各单位软件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发现的问题纳入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机制,督促存在问题的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软件正版化工作与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部署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时要明确提出软件正版化要求,在信息安全检查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等专项工作中要将软件正版化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软件正版化集中管理平台,对所属政府机关的软件正版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软件生产,组织软件生产和供应商提供优秀产品和优质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各单位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牵头部门做好相关的指导、协调、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每年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要将本单位本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报送本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11月底前要将本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推进使用软件正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版权局每年12月底前汇总自治区各单位及各市、县(区)软件正版化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国家版权局。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把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的重要内容,建立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年度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年度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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