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11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度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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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度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农机保险在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中国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关于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农(机)发〔2016〕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现将《银川市2016年度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0日



银川市2016年度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农机保险在保障农民利益,防范农机作业风险的作用,按照2016年自治区农牧厅与中国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关于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农(机)发〔2016〕2号)要求, 切实增强我市农业机械作业抵御事故的风险能力,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提高农机事故后快速恢复生产的能力,促进农业机械保险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通过保费补贴政策为引导,提高农民抵御农机事故后恢复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能力,完善农机使用风险管理体系,推进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在银川市有序开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通知》要求,推进银川市农机保险服务业开展,严格按照“政策扶持、保障适度、费率合理、操作简便、机手自愿”的原则实施,化解和分散事故赔偿风险,整合分散的农机具保险为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实现一个险种多项保障,实现事故精准救助和扶贫,解决“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险种、保险标的及范围


(一)险种。


宁夏农业机械综合保险。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纳入农机管理范围的微耕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自走式植保机、全日粮饲料混合搅拌机(TMR)等农业机械。


(三)范围。


被保险人:在银川市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农民,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的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四、承保及费率标准


(一)承保方式:根据《关于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农(机)发〔2016〕2号)文件的要求,由银川市农机监理所协调县(区)农机安全监理站为农机经营者集中投保,采取“政府补贴推动、农户自愿参保、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来开展工作。投保时,农户需交清应承担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财政补贴、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合同生效后,银川市财政补贴资金按财政管理规定支付。


(二)保险费率:农业机械损失保险为2‰;操作人员责任保险费率为1‰;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为1‰。保险费率按农机机型分类,分别确定保险金额和保费。购置三年内的大型农业机械损失保额也可按发票价格进行投保,保费按具体情况计算。


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费率表



 


(三)保险责任: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责任由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操作人员责任保险、附加自燃保险组成。


1.农业机械损失保险责任: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暴雪、雪崩、冰凌、沙尘暴;受到被保险农业机械所载货物意外撞击;被保险农业机械在作业、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营业性运输除外);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仅限有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2.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操作人员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操作被保险农业机械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4.附加自燃责任:农业机械发生自燃损失时,按照约定负责赔偿。自燃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农业机械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农用机械设备自身原因发生故障起火燃烧。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为准。保险生效日期以投保人交费收据日期第二日凌晨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五)财政补贴范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微耕机、自走式植保机、全日粮饲料混合搅拌机(TMR)等农用机械,保费中银川市财政补贴40%,投保人缴纳60%;


五、保险管理


(一)经营模式。根据《关于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农(机)发[2016]2号)文件要求,农业机械保险实行 “保险公司与农牧厅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银川地区农业机械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办(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二)保费管理。人保分支公司每季度将投保人缴费清单汇总,并经县(区)农牧局初审后,分别报送至银川农牧局和人保宁夏分公司。经银川市农牧局审核和银川市财政局核查无误后,将市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分支公司,投保人自缴保费由人保分支公司收取。市、县农机监理机构及相关组织要积极协助。


续保优惠,对于次年续保业务没有出险的农机户,保险公司将在上年保费的基础上给予10%的优惠。为了体现惠农政策,10%优惠全部用于农机户,银川市财政补贴仍然执行全部保费的40%;对于连续未发生赔款的优惠系数,将在另行签订的5年合作协议时进行明确。


人保公司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管理,且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农业机械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理赔服务。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承办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农机事故后,由投保人直接向承办保险人保分支公司报案,人保分支公司及时派人核实事故。查勘定损结束,事故资料收集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赔付到位。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时,人保分支公司会同市、县(区)农牧局共同处理。人保分支公司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细则,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防范各类风险,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四)风险管理。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涵盖的三个险种,涉及了农民及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财产、责任等风险,属于比较常规的险种,人保公司均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和风险控制手段,针对各分项均设置了赔偿限额,可以将风险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国家支农惠农的政策,方案和产品费率等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资金筹集。农业机械保险以市、县(区)为单位开展,市、县(区)政府是农业机械保险的第一责任单位。根据农牧厅《关于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农(机)[2016]2)号要求,银川市农牧局积极申报市财政部门的补贴预算,于当年11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农业机械保险预算计划,认真筹集落实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积极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保宁夏分公司和银川市农牧局认真做好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对保险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核。人保分支公司和投保人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本方案的要求,及时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业务,规范投保理赔行为,防止骗保、惜(滥)赔、拖(慢)赔等行为的发生。银川农机监理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农民投保,市、县(区)交警部门和农机监理站按照各自的权限,及时做好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人保分支公司应及时将投保理赔数据报送农机管理部门。


(二)注重配合,推进实施。银川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密切配合,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积极协助人保分支公司在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办理场所设立窗口,方便群众办理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业务,也可提供上门服务。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集中检审送检下乡期间和日常固定办证日,派员就地办保,开展一条龙服务,不得拒保。要加大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创造良好的保险环境。

(三)进一步探索完善扶持政策。农机保险在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农机化发展,是继农机购置补贴、作业补贴等政策之后,又一项重要的农业惠农政策。市、县(区)农牧局要重视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工作,把农机保险同种植、养殖业保险一样重视,一同推进,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适度提高农机保险补贴标准,减轻农民自缴保费负担。将农业机械综合保险逐步扩大到种植机械、养殖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等需要参加保险的各类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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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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