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11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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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9日



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建设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经审核审批部门评估确定为重度或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第三条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30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200元;


(二)未享受城乡低保但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高龄津贴、特困人员供养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生活补贴,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法表达意愿的申请人,由监护人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其中前四项为必备要件: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暨审核审批表》;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养老金证明;


(五)申请人如持有提出申请当年度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出具的有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医疗诊断意见的,应提供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如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补齐申请材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需要入户进行评估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具有执业资质的临床或全科医师、社区低保专干、社区群众代表组成调查评估组(调查评估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在《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上签字确认评估意见。


第七条 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有关规定,以老年人日常生活中进食、洗澡、穿衣、如厕、移动等项目为主要评估内容,依赖程度评估不足40分者为重度失能,依赖程度评估在41-60分者为中度失能。


第八条 申请人如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持有提出申请当年度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出具的有关完全或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诊断意见,可作为失能评估依据免予进行入户评估。其中一级残疾或医学诊断证明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确定为重度失能,二级残疾或医学诊断证明为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确定为中度失能。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论和申请材料审查等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纳入生活补贴范围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评估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暨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和评估。如申请人对二次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申请人提供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生活补贴的,同时确定补贴标准,并将补贴人员名册和统计报表按月报市民政局备案。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发放程序依照城乡低保金发放程序执行,通过金融机构按照“失能补贴”名目与低保金一同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中。


第十三条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市辖三区所需资金由银川市财政根据实际发放补贴的50%给予资金补助。两县一市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实际发放补贴的30%给予资金补助。剩余资金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足额配套解决。


第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分担补贴比例等有关数据,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预算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年度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生活补贴预算和市民政部门提出的补贴资金分配建议,经审核后会同市民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资金后,应按规定的比例足额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民政部门审批后的名册及发放标准,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


第十七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应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本辖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完善、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发放生活补贴资金总额1%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审核、评估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生活补贴的综合协调和审批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补贴发放和工作开展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并加强资金监管;卫计部门要配合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依规开展评估;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补贴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和保存完整的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档案和统计台账。对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参照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的有关动态管理规定,按程序对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实行每半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二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死亡、户籍变动或低保待遇取消、月固定收入超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等原因造成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改变,自发生改变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生活补贴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除停发其生活补贴外,还要追回骗取的生活补贴。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停发生活补贴决定的,应制作停发生活补贴通知书,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送达补贴对象或其直系亲属。


第二十二条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除追回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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