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10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
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有效缓解停车难,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根据《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城市土地资源高度紧缺和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背景下,由于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而导致了严重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是改善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需要,也是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思想
按照精心设计、提升规划、统筹建设、科技支撑、强化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管理科学有效、服务群众生活为目的,把加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与优先发展大公交政策、实施道路畅通和棚户区改造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适用范围
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包括改建、扩建)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下公共停车场(库)等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用本意见。
四、运作模式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格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以城投公司为建设主体,并通过相应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五、建设方式
(一)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
(二)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地上停车库建设;
(三)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进行扩容提升改造;
(四)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五)对未开发地块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
(六)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学校操场的地下空间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
(七)利用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六、优惠政策
对停车场建设给予土地、规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投资经营者负责依法建设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
(一)土地政策。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利用自有土地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的,不再履行土地处置手续,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用地性质不变,建设单位按照配建方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二)商业开发政策 。
为平衡投资不足,鼓励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凡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100个(含100个)以上的,根据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实施难度等综合因素,通过综合测算,可在停车场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商业经营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三)规费优惠政策。
1.公共停车场(含配套商业开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3.需临时占用绿化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
(四)停车收费政策。
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让投资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定价;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政府核准价。同时可按照城市规划、价格主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阶梯化计时或计次收费。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单位除外)内部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实行免费对外开放。
(五)优化运营环境。
对市区新建公共停车场能基本满足周边停车需求的,调整取消周边300米范围内的道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市政公共设施、车位信息明示和停车智能化引导等设施。
(六)政府专项资金政策。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为补充,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尽快编制完善停车场专项规划。
由市公安交警、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遵循布局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完善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程序报送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优化审批程序。
公共停车场项目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三)推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统。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推进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期建设、重点优先、全面覆盖”的原则,整合现有停车资源,建设三级停车诱导系统,完善停车信息系统。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四)技术保障。
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降噪、消防等设施。沿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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