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7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6日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银川市新建商品房建设水平,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标准规范,作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及验收的依据
(一)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细化配置标准。
在土地行政部门供应土地前,规划行政部门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容积率、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意见书应根据项目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重点保障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幼儿园、社区医疗卫生用房、物业用房、环卫设施等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
(二)新建商品房公建配套设施分为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和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1.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由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建设内容,明确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交由辖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管理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中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建成后应当移交辖区政府管理,幼儿园建成后应当移交教育部门管理,社区医疗卫生用房建成后应当移交卫计部门管理,环卫设施建成后应当移交城管部门管理,物业用房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幼儿园、社区医疗卫生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需要产权登记的,其权属按有关规定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2.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二、严格审批管理,确保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落实到位
(一)规划部门在修建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意见书中须对新建商品房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指标等内容予以明确,在审查规划建设方案时将新建商品房公建配套设施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标注。
(二)土地行政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应将新建商品房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指标等内容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同时挂牌公告。
(三)住建部门要将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单位工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部门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住建部门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公建配套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告知购房人。
三、细化检查验收,确保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质量合格、移交到位
(一)审批部门要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做好公建配套用房的验收、移交及管理工作,各部门的验收备案证明作为核发《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证》的要件之一。
1.住建部门应加强物业管理用房的备案管理,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管理;
2.教育部门应做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3.卫计部门应做好社区卫生用房等医疗卫生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4.民政部门应会同辖区政府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5.城管部门应做好垃圾转运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6.通信部门做好电信设施的专项验收工作;
7.公安部门做好小区安防设施的专项验收工作;
8.邮政部门做好信报箱等邮递设施的专项验收工作;
9.住建、卫计部门联合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专项验收工作。
(二)住建部门要加强公建配套用房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同时将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纳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范围,验收合格后出具备案意见,并作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和物业承接查验的前置条件。
(三)住建部门要探索建立房屋质量保修金制度,监督建设单位重视房屋和配套设施的质量建设,督促其认真履行保修义务,解决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出现的各种维修问题。
(四)住建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全程参与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工作,避免开发企业凭借发包方优势强迫物业企业承接不合格物业配套设施的问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查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五)林业部门要细化绿化验收标准,验收绿化设施时,不仅要对绿化的指标面积进行验收,也要对绿化苗木的种类、规格、数量、成活率及种植土质、土层厚度等进行验收,确保绿化质量。对绿化指标和种植质量不合格的,要监督整改到位。
(六)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要加强《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市住建、规划、审批等部门要加强对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监督指导,提高其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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