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5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1:04:0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现就加强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围绕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对立法宗旨、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和期限、被告适格、管辖规则、行政机关应诉义务、执行责任等方面做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严格了司法审查标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组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培训


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要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等形式,集中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研究分析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三、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对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程序、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以及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都做了明确规定。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一)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要及时准备证据材料,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证据和法律依据,不得无故拒签法律文书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和依据。


(二)积极出庭应诉。要以高标准、高质量的应诉工作要求,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要依法参加庭审,积极举证,配合审理,充分论证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充分尊重原告的权利。应诉工作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伪造、隐匿、毁损证据,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要坚决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积极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三)扎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深刻认识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项法定义务,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要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行政应诉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对未出庭应诉的,将按照《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执行行政被诉案件备案制。按照《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的要求,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应诉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被诉案件基本情况、行政执法部门答辩书、管理相对人起诉状复印件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被诉行政案件法院作出裁定、判决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后将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将移交管理机构予以问责。


四、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问责


明确出庭应诉要求,严格落实备案与报告制度。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应诉报告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在行政应诉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诉职责,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或者确认应当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依照《银川市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研究指导


全市各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要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方面的请示、咨询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各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工作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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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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