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8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银川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及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文通发〔2016〕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共享文化成果为宗旨,以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为目的,积极创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模式,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推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供给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
2.明确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
3.坚持分级负责,谁购买谁付费。
4.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
5.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
6.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
二、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方式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各级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
(二)承接主体。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管理规范,具有组织策划公益性演出的经验和基础。
2.承办演出活动需提前10日在文化部门登记备案,参演演职人员20人以上,整台文艺节目时长不少于80分钟,30%以上文艺节目属于原创、新创,内容体现时代精神,群众喜闻乐见。
3.承办展览每次提供的文化展览产品(作品)不少于100件(幅),展览时间不少于5天,观看人数不少于1000人。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并组织安全、有序参观。
4.承办文化辅导类项目讲座受益群众每次(场)不少于200人、培训每次(场)不少于50人,时间不少于1.5小时。
(三)购买方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不同于购买一般商品,要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以政府采购方式为主,其它采购方式为辅的原则,科学确定购买方式:
1.具备完全竞争,可以向市场完全放开的服务项目必须采取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实施购买。
2.暂时不具备完全竞争,市场发育不健全、不规范,承接主体不足,现阶段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但未来会随着市场成长能够逐步放开的服务项目,可以选取政府补贴、凭单、服务外包等方式实施购买。
3.具备完全竞争,但市场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引导的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采购和其他购买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购买。
4.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包括新建文化公共设施),凡适用于以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等方面不具备竞争性无法向市场放开的,只能由政府主导的服务项目,暂不实施政府购买。
(四)购买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每年下达预算资金2500万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根据社会发展及财政收入逐年增长。购买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每年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直接购买和定向补贴指标计划,提请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根据群众文化需求、上级部门要求和年度工作要点,科学制定购买项目计划,并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税费成本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安排购买资金,既要节约财政资金,又要保证承接主体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还要确保所提供服务的优质高效。
三、指导性目录和重点购买项目
(一)指导性目录。
1.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6)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7)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
(1)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5)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6)文化惠民卡的组织与实施。
(7)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文化展示。
(1)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2)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3)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2)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3)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4)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5)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6)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7)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5.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4)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5)其他民办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市本级重点购买项目。
公共文化服务购买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指导目录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和群众文化需求适时调整确定重点购买项目。
1.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广场健身舞的创作与推广。
(2)秦腔“一元剧场”剧目的创作与惠民演出。
(3)《文化银川》系列出版物出版发行。
(4)公共文化影像传播作品的制作。
(5)优秀剧作、音乐、美术作品征集。
(6)“共享阳光”面向特殊群体文化产品创作传播。
(7)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艺作品、培训等数字资源加工制作。
2.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银川市民文化节。
(2)乡(镇)农民文化大集。
(3)社区文化节。
(4)广场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5)毗邻城市文化交流。
(6)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展演。
(7)“我们的节日”系列传统节庆文化活动。
(8)特殊群体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9)民族器乐大赛。
(10)银川好声音选拔赛。
(11)校园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2)银川市少儿艺术节。
(13)西北地区秦腔票友电视大赛。
(14)银川秦腔节(戏曲展演)。
(15)农民文化大院、乡镇街道、民间文艺团队文艺汇演。
(16)“大地情深”国家院团银川行。
(17)全市县区精品文艺展演。
(18)曲艺乐翻天相声、小戏、小品展演。
(19)相约星期六·百姓大舞台。
(20)周末梨园大戏台演出。
(21)老年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2)低收入群体城市影院观影活动。
(23)“书香银川·银川书香”银川读书节。
(24)“你买书我买单”图书漂流活动。
(25)区内外名人名家书法、绘画、摄影培训、展览、笔会、交流活动。
(26)群文大讲堂。
(27)社会文化专业人才培训。
(28)文化名家公益培训。
(29)百名文化专家志愿服务项目。
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文化展示。
(1)非物质文化遗产“四进”传承展示活动。
(2)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3)银川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保护传承。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承点培训运营。
(5)“塞上风物”民族民间民俗优秀艺术传承展示。
4.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县、乡镇(街道)、村中心图书馆(室)维护。
(2)公共图书漂流驿站建设维护。
(3)公共电子阅览室维护。
(4)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5)农家书屋运营管理。
(6)农民文化大院建设管理。
(7)银川市公共文化数字平台运营维护。
5.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公益或低票价展览运营补助。
(2)对民营演艺机构低票价演出补助。
(3)民间文艺团队公益文艺演出补助。
四、健全程序、加强监管
(一)拟定购买计划。每年12月底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文化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及要求,结合年度政府购买预算,拟定下年度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直接购买和定向补贴指标计划,提请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产品指标,并负责实施。
(二)履行采购程序。购买主体要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环节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并实施统一监管。
(三)履行服务合同。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对象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完成时间、服务效果的约定,认真履行合同。市文广局要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四)严格绩效评估。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重点考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文广局、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构成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行科学整体安排,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重点满足社区、农村等基层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老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将确定的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列入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要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资金使用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台账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文广局、财政局要健全绩效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听取群众意见,加强对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运行、效果的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根据群众满意度,对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绩效评估,以此建立购买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的依据。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对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连续两年以上或多次提供优质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予以优先选用;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损害政府购买声誉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工作。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四)做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实施过程和效果等进行广泛宣传,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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