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4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0日
银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应当遵循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管理、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1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责任事故死亡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受到2次以上(包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六)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八)恶意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在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网站安全生产黑名单专栏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网站主页转载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网站上公布的黑名单。
第五条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经营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以及违法事由、行政处罚结果、刑事处罚结果、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六条 企业被列入黑名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信息采集。
1.按照职责分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日内抄告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过安全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途径,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
3.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信息在十日内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黑名单条件的企业,由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出具《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预通知书》,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评议审定。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讨论审定。
(四)信息通报与公告。经审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并向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同时,通过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网站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管理期限为1年。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后,由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将其从黑名单信息中予以删除;经审核仍不合格的,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可以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连续两次审核仍不合格的,依法给予处罚,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期间,必须每月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安监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负责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的安监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接到通报后,要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四)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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