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4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乡村教师购买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1:05:32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乡村教师购买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乡村教师购买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6日



银川市乡村教师购买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解决好我市乡村教师住房问题,改善乡村学校教师的生活和住房条件,努力营造安居乐教的和谐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乡村教师家庭申请购买市本级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教师是指本市范围内乡镇及以下学校(含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和特岗教师。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为盈南、平伏桥、高桥一期、高桥二期、丰盈、上前城、居安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村教师,可申请购买市本级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一)在银川市(含两县、一市)乡村学校(含幼儿园)工作满2年且考核合格以上的;


(二)本人或配偶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


(三)本人或配偶未参加过公房房改,目前未承租公房。


曾经享受公房房改政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乡村教师家庭,因重大疾病、离异成为无房的(离异需满2年),在房屋转移2年后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银川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登记表》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提交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申请人所在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结束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及《银川晚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配售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乡村教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在市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基础上,可按照教龄时间享受相应的价格优惠:


(一)教龄满2~5年的,可享受2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二)教龄满6~10年的,可享受3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三)教龄满11~15年的,可享受4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四)教龄满16~20年的,可享受5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五)教龄满21~30年的,可享受6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六)教龄满31年以上的(含31年),可享受7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教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1日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乡村教师不愿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但符合《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公租房承租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公租房进行保障。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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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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