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4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落实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1:05:34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落实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42号





贺兰县、永宁县、西夏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方案》,确保按时整改到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银川市落实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银川市落实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总体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约谈纪要》(2016-1-14)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7号精神),为扎实落实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人类活动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按照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约谈要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2月24日专题会议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主体责任,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生态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提高认识,举一反三。要强化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意识,充分认识保护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扎实做好本次整治工作的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部门联动,整体推进。保护区内人类活动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分布地域广,涉及审批部门多,解决难度大。整治工作要加强部门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精准发力,全面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清单管理,排序销号。对保护区内探矿、采矿等建设项目(设施)进行再排查、再梳理,列出建设项目(设施)清单,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对牵头单位整治情况实行限时销号管理。


4.明确主体,权责一致。坚持谁审批、谁牵头、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保退得出、稳得住、不反弹。


5.依法行政、查改并举。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违规审批问题依法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主要目标。严格按照自治区总体整改方案要求,明确牵头单位和整改时限。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法探矿、采矿等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从严查处,坚决取缔,认真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规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保护区日常巡查和监督,提升保护区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恢复保护区生态功能。2016年6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政府,并将整治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主要任务


自治区综合整治方案明确银川市负责整治的保护区人类活动共28处(详见附件)。其中:2011年调规前有27处,此后新建1处。分两个类型,一是保护区内工矿企业4处。分布于实验区,其中:废弃2处,使用2处。二是保护区内农林种植养殖、交通、旅游、公墓等建设项目(设施)24处。其中:农林牧设施15处,交通设施4处,旅游设施4处,陵园和公墓1处。


(一)全面清查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设施)。


对保护区人类活动情况进行再清查、再核实,对涉及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工矿企业、保护区2011年调规后新建的项目以及“一地多证”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列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清单。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施)的建设时间、批准单位、现状、占用林地及环评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建立台账。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贺兰县、永宁县、西夏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工信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市葡萄酒产业发展局)、西夏王陵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完成时限: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清查工作,列出项目(设施)清单。请各牵头单位将整治项目基本情况报市林业局。


(二)依法整治保护区内的工矿类等建设项目(设施)。


对实验区内的4家工矿类企业,在确保其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不影响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设置3年过渡期,由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步退出,限期恢复生态建设。


其中:市国土资源局批建位于实验区的主佛沟硅石开采和大口子沟沟北硅石开采点建设于20世纪70年代,2006年清理整顿时已停产废弃,但未治理恢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建的位于实验区大榆树沟的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及井子泉沟的宁夏天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建于1960年和1980年,都持有《土地证》,均在使用。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


其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主佛沟硅石和大口子沟沟北硅石开采点,拆除遗留建筑及残墙断壁,清理废弃开采设施。计划于2016年年底将两处开采点的建筑物拆除,通过协调区国土资源厅及市财政,争取矿山治理项目经费,于2017年底前恢复生态恢复治理。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区工信委,对大榆树沟的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和井子泉沟的宁夏天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谁审批谁整改的原则及《自治区贺兰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要求,2016年5月20日前对这两处企业采取限制停产措施,2018年12月30日前关闭并退出保护区,再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安监局、林业局、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市葡萄酒产业发展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16年4月30日前,由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5月20日前停产,2018年12月31日前关闭并退出保护区,拆除生产设施设备,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闭建设项目(设施)区域的恢复治理工作。


(三)依法整治保护区内农林种植养殖、交通、旅游、陵园和公墓等建设项目(设施)。


对此类建设项目(设施),不得扩大建设范围,不得破坏周边生态环境,限期整改。


1.农家乐。属“一地两证”共7处,2000年迁出保护区农户遗留的旧址未及时拆除,持有土地证的贺兰山农牧场、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贺兰山岩画管理处等单位将旧址发包经营。


牵头单位:西夏区政府、贺兰县政府


配合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由于这七处农家乐都持有贺兰山农牧场的土地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由西夏区政府、贺兰县政府协调贺兰山农牧场及区国土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拆除,土地证进行依法确权、合理变更。


2.养殖种植。属“一地两证”共8处,其中:位于核心区1处。2000年迁出保护区农户遗留的旧址未及时拆除,持有土地证的贺兰山农牧场、原银川长途电信传输局、宁夏军区房地产管理处、滚钟口风景区等单位将旧址发包经营。


牵头单位:西夏区政府、贺兰县政府、市林业局、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由牵头单位协调自治区国土厅、贺兰山农牧场等部门,对持有土地证的依法确权、合理变更;对没有拆除的旧址,依法拆除。


3.交通设施。包括市公路管理局小口子管理所1处、道路3条,除镇苏路于2013年经批准改扩建外,其余均为保护区成立前建设。


牵头单位: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调规前建设的项目,完善相关手续;调规后的镇苏路扩建项目,经区发改委批准、区交通运输厅实施建设,并依法办理了林地使用手续,但无环评手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交通局协调区交通厅完善环评手续。


4.旅游设施。共4处,建于保护区成立前。


牵头单位:贺兰山岩画管理处、西夏王陵管理处、市林业局、贺兰县政府


配合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由于这四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由牵头单位负责整理4处景点的相关历史资料和证据,并完善相关手续。


位于保护区实验区的旅游景区,今后在开发建设活动前,应首先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取得联系,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和要求,获准项目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建设。持有的土地证,依法确权、合理变更。


5. 陵园和公墓。共1处,分布于实验区,1996年审批建设。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陵园位于保护区的实验区,今后在开发建设前,应首先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取得联系,按照保护区相关规定和要求,获准项目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建设。持有的土地证,依法确权、合理变更。


完成时限:2016年4月30日前,由各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林种植养殖、交通、旅游、陵园和公墓等建设项目(设施)的整治。


(四)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


严格保护区管理,依法对保护区2011年调规后新建项目(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项目(设施)进行查处,对涉及有部门违规审批的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对保护区2011年调规后新建项目(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项目(设施),按照谁审批、谁牵头和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相关部门和贺兰县、永宁县和西夏区政府负责牵头


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调查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的查处。


(五)依法加强保护区林地用途管制。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要求,全面开展保护区土地确权专项清理工作。依法对与保护区林权证重叠的土地证、草原承包证以及荒地承包经营合同、协议等进行认真清理,确保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对土地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依法确权;对持有其他权属证明的林地,确权变更登记,妥善处理好“一地多证”问题,为保护区依法管理扫清障碍。


牵头单位:持有土地证、草原证的建设项目(设施),按照发证机关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和贺兰县、永宁县及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


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6年4月30日前,由牵头单位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林地确权的调查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林地确权变更登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科学组织。市政府成立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代荣民。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马勇、市林业局局长翟世霄。成员单位:贺兰县、永宁县、西夏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审计局、规划局、林业局、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市葡萄酒产业发展局)、贺兰山岩画管理处、西夏王陵管理处,国网银川供电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听取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审定各牵头单位的实施方案,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上报制度,每月初各成员单位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通力协作,整体推进。此次整治工作点多面广,需要市直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协同配合、整体推进。行政审批局、工信局在涉及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设施)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国土资源厅停止向保护区内的采矿企业颁发新的探矿、采矿许可证,同时指导做好闭坑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完成保护区内各项建设项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检查清理,并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督导。市民政局与部队对接,做好涉及部队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市公安局积极协调公安厅对依法取缔的工矿企业不再办理炸药使用审批手续,同时加强炸药管理。对综合整治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网银川供电公司落实对确定关停企业的停止供电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完善保护区范围相关道路审批手续。财政、审计部门对保护区内补偿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审计。安监部门停止发放保护区范围内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整改工作全过程中安全生产进行全程检查监督。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协调解决所辖保护区林地的“一地多证”问题。市林业局、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市葡萄酒产业发展局)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协调自治区林业厅进一步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增强保护区综合能力建设。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 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大生态保护宣传力度,全面完善保护区监督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建立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保护区生产建设活动的审核、监管,坚决杜绝违法行为,防止问题反弹。


(四)全力协调,启动调规。针对目前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不合理的情况,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市葡萄酒产业发展局)、西夏王陵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配合,会同贺兰县、永宁县、西夏区人民政府,通力协作,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按照自治区确定的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调整方案制定的时间节点上报银川市贺兰山东麓保护区规划调整的建议。


附件:宁夏贺兰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违法人类活动专项整治银川市任务分解表(28处)



附件:银川市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人类活动整治任务分解表

序号

设施名称

批准单位

企业

地址

行政

区划

存在主要问题

所属功能区划

现状

林业

手续

环保

手续

整改牵头单位

一、工矿物业用地(4处)

1

主佛沟硅石

开采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大口子

银川市

采矿点建设于20世纪70年代,2006年清理整顿时已停产,但未治理恢复。

实验区

废弃

市国土资源局

2

大口子沟沟北硅石开采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大口子

银川市

采矿点建设于20世纪70年代,2006年清理整顿时已停产,但未治理恢复。

实验区

废弃

市国土资源局

3

新疆天河

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大榆树沟

银川市

该公司建设于1960年,持有《土地证》。

实验区

使用

市工信局

4

宁夏天长

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井子泉

银川市

该公司建设于1980年,持有《土地证》。

实验区

使用

市工信局

二、农林牧设施用地(15处)

5

椿树口果园

贺兰山

农牧场

椿树口

银川市

该果园建设于1980年前,已与贺兰山农牧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地两证。

核心区

使用

西夏区政府

6

晓鸣禽业

兰州军区银川房地产管理处

拜寺口

银川市

该鸡场建设于1950年前,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市民政局

7

王德玉养殖场

滚钟口

风景区

小口子

银川市

该养殖场建设于2004年前,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市林业局

8

牛雪梅蒙古包

贺兰山

农牧场

黄旗口

银川市

建于2004年保护区扩建前,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西夏区政府

9

黄旗口王利宏果园

贺兰山农牧场

黄旗口

银川市

该项目建设于1995年前,已与贺兰山农牧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西夏区政府

10

黄旗口南果园风林山庄

贺兰山农牧场

黄旗口

银川市

该处建设于2006年前,已与贺兰山农牧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西夏区政府

11

黄旗口张兴武蒙古包

贺兰山农牧场

黄旗口

银川市

该处建设于2006年前,已与贺兰山农牧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西夏区政府

12

黄旗口

君鹏山庄

原银川长途电信传输局

黄旗口

银川市

该养殖场建设于1980年前,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西夏区政府

13

徐正龙养鸡场

贺兰山农牧场

黄旗口

银川市

该处建设于1975年前,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西夏区政府

14

黄旗口

郭军果园

贺兰山农牧场

黄旗口

银川市

该处建设于1950年前,已与贺兰山农牧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西夏区政府

15

黄旗口

山上人家

贺兰山农牧场

黄旗口

银川市

该处建设于2004年前,已与贺兰山农牧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西夏区政府

16

黄旗口

郑军果园

贺兰山农牧场

黄旗口

银川市

该处建设于1950年前,已与贺兰山农牧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西夏区政府

17

黄旗口冯学林北果园蒙古包

贺兰山农牧场

黄旗口

银川市

该养殖场建设于2004年前,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西夏区政府

18

百寺山庄

贺兰县洪广镇金山村

拜寺口

银川市

该处建设于2004年前,已与贺兰山农牧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实验区

使用

贺兰县政府

19

宋占宁

农田种植

金山乡金山村拜寺口8队

拜寺口

银川市

该处建设于2004年前,已与金山乡金山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实验区

使用

贺兰县政府

三、交通及旅游设施(8处)

20

贺兰山岩画及

拜寺口双塔景区

银川市

人民政府

贺兰口、拜寺口

银川市

景区建设于2000年,原历史遗迹建成时间无从考究,景区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分为贺兰口岩画和拜寺口双塔两个景区,但由岩画管理处统一管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实验区

使用

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21

银川市滚钟口风景区

自治区人民政府

小口子

银川市

景区建设于1958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由银川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证。

实验区

使用

市林业局

22

宁夏玺月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贺兰山1958旅游开发项目

贺兰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

苏峪口

银川市

该处为原磷矿废弃厂区和生活区,建设年代在保护区成立前,后经贺兰县人民政府挂牌拍卖土地取得了《土地证》,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实验区

使用

贺兰县人民政府

23

西夏王陵

银川市

人民政府

泉七沟

银川市

该项目建设于1997年,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实验区

使用

西夏王陵管理处

24

银川市

公路管理局

小口子管理所

银川市

公路管理局

和国土资源局

小口子

银川市

该管理所建设于1983年,经银川市公路管理局和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建设,属历史遗留问题。

实验区

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

25

镇苏路扩建

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

苏峪口

银川市

该道路始建于保护区成立前,2013年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改扩建。

实验区

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

26

新小线

银川市

人民政府

小口子

银川市

该道路始建于保护区成立前。

实验区

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

27

滚苏路

银川市人民政府

小口子至苏峪口

银川市

该道路始建于保护区成立前。

实验区

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

四、陵园公墓

28

银川市

榆树沟公墓

银川市民政局

榆树沟

银川市

该公墓建设于1996年,经银川市民政局批准建设,一地两证。

实验区

使用

市民政局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7691.html

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