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22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227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属
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人事薪酬制度是医疗卫生领域的核心制度,是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核心环节,也是我市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实效。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属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
为推动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和《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银党办〔2014〕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改革人事制度
(一)建立岗位总数、职工总数核定机制。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医院床位与工作人员配比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属公立医院实际重新核定医院岗位总数和职工总数,并将岗位总数和职工总数作为完善政府投入、人事管理、职称评聘、社会保障等的依据。
(二)建立同工同酬同待遇机制。市属公立医院在核定岗位内所有职工在干部任用、岗位聘用、管理使用、职称评定、进修培训等方面同等对待,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考核奖励等方面确保同工同酬,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三)创新用人制度,落实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逐步实行院长聘任制,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保障职工的参与度,推进职业化建设。市属公立医院在核定的岗位总数内,制定年度招聘计划上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经审定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属公立医院自主组织公开招聘,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四)科学设置岗位。市属公立医院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岗位总数内,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后勤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本单位总岗位数85%;管理岗位设置比例不超过本单位总岗位数的7%,工勤岗位设置比例不超过总岗位数8%。
(五)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和编写岗位说明书。市属公立医院按照审定的岗位总数,制定符合本院特点的竞聘上岗方案,并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等级、基本职责、工作标准及具体任职条件等,上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由其商相关部门审定。
(六)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合同管理。市属公立医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聘和落聘人员,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转岗、待岗培训等措施妥善安置,实现平稳过渡。转岗或待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医院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七)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由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市属公立医院必须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涵盖医院各类聘用人员的岗位考核细则,健全院内聘后考核评价体系,量化考核要素;结合岗位职责,对被考核人员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通过解聘、辞聘等方式畅通医院人员出口。
二、改革薪酬制度
(八)核定医院人员薪酬总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按照核定的医院岗位总数和实有人员数等情况,确定市属公立医院人员薪酬总额,2016年在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基础上上浮20%,市财政承担薪酬总额的40%。建立市属公立医院薪酬总额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每年市属公立医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高于同期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逐步调整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水平。
(九)实行院长年薪制。由市政府确定院长年薪,将其与五险一金等待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月预发基础年薪,年终由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年薪,院长代表政府履行好管理医院的职责。
(十)实行薪酬分配管理。保留编内人员档案工资,逐步推行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医生、医技人员年薪制。
由院长根据医院运行情况,提出医院推行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医生、医技人员年薪制的意见,经职代会通过后报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原则上不高于院长年薪,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年薪原则上不高于医院职工平均收入的15%。医院要科学确定各类人员的薪酬水平,在确定的薪酬总额内合理拉开不同岗位分配档次,体现优绩优酬、向重点岗位、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岗位的人员倾斜,同级别的临床一线人员薪酬或绩效应高于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
鼓励医院内部搞活分配机制。在保障医院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患者需求在节假日、休息日自愿工作的医务人员,由医院根据其工作数量、质量等确定收入分配比例。
(十一)建立科学的薪酬绩效考核机制。将院长年薪和院长履职及体现医院办院方向、社会评价及职工评价等指标挂钩,院长绩效考核结果与医院的薪酬总额挂钩。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年薪由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属公立医院院长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组织进行绩效考核,进入常态化后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医院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建立本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的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方案报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备案。考核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薪酬或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
(十二)建立奖惩机制。除院长年薪正常增长外,对任期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院长,额外给予一定奖励,并根据院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相应增减院长下一年度年薪总额作为奖惩。对市属公立医院变相规避薪酬总额控制,无依据发放薪酬的,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发生不正当竞争等情形的,对其院长年薪进行扣减。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医院及职工在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研教学及综合领域的突出成就进行奖励。
三、监督管理
(十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相关责任部门和医院人事薪酬制度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对医院岗位设置、薪酬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市属公立医院逐步推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医院要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认真落实本制度,切实履行责任,在岗位设置、薪酬分配等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面要发挥职代会、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广泛听取意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改革措施落地。
(十四)改革医院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医务人员开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以及收受红包和医药回扣,违反者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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