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6〕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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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6〕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5〕宁政办发17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责任意识。《办法》明确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范围、内容以及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重要性,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健全工作机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成功经验,以全面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和覆盖面为核心,完善预警信息收集、研判与发布机制。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制订完善工作机制,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人,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权威。


三、做好发布工作。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气象局做好与自治区气象局对接工作,负责我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我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电信运营商等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送的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四、完善相关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本《办法》,查找本单位已发布的相关预案与《办法》中有关预警信息发布流程、主体、平台等有不一致的地方,尽快进行修订完善,并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按照总体预案、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划分拟发布的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根据需要停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六条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起始时间、事态发展咨询渠道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预警发布的权限和程序。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可以发布各类级别的预警信息。


多部门联合发布的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联合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联合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联合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八条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查制度。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发布。特殊情况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的,应当及时报送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对可能出现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可越级发布,并简化审批流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同级气象部门现有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权威、畅通、有效的综合平台。


自治区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预警信息发布签发权限,应由主要领导签发或授权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遇有人员变动的,应立即更改。具有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报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和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交通、铁路、通信、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信息网络等各类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预警信息报送流程,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值班人员应对提交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严格核对后,按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和签发权限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组织人员通知或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努力提高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传播覆盖面和传播时效。


第十五条 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应急预案和其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报告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2.宁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3.宁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附件1


宁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类别

专项名称

发 布 部 门

发 布 权 限

洪涝、干旱灾害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气象局

汛期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警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宁夏气象局

汛期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警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二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同时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局

发布三级、四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自治区农牧厅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农牧局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森林草原火灾

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宁夏气象局

联合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地)、县(市、区)气象局

联合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并报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宁夏气象局备案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自治区林业厅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局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地震灾害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宁夏地震局地震短临预报意见发布地震信息。并同时向中国地震局报告

暴雨(雪)、寒潮、高温、大雾、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宁夏气象局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或授权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气象局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授权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

铁路事故

兰州铁路局银川车站、客运段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道路交通事故

自治区公安厅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局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危险化学品事故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

自治区安监局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安监局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大面积停电事故(分为二级,即一级、二级,一级为高级,依次用红色、橙色标示)

宁夏电力公司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宁夏煤监局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水上交通事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海事局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三级)

民航宁夏空管局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航宁夏空管局

发布三级预警信息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人防工程施工生产事故(分二级)

自治区人防办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特种设备事故

自治区质监局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供水事故

排水事故

供热事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局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同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通信系统事故

信息网络事故

宁夏通信管理局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

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和自治区食安办

涉及跨自治区级行政区域的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授权职能部门批准后发布。涉及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一级、二级预警信息,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并及时向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和自治区食安办上报备案

突发传染病疫情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涉及跨省区的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经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授权职能部门批准后发布

涉及全区的一级、二级预警信息,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市(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并及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上报备案

动物疫情

自治区农牧厅

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发布全区发生的动物疫情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二级可能发生疫情的预警信息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发布三级、四级可能发生疫情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向自治区农牧厅上报备案


附件2


宁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单位名称: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发布时间及周期

XX年XX月XX日起,预计持续XX天XX小时

预警信息级别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电视/报纸/网站/广播/电子显示屏/短信/宣传车等

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主要领导(授权领导)意见(签字)

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建议意见

自治区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备 注

此表仅适用于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的预警信息


单位(盖章):


年月 日



附件3


宁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单位名称: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时间

XX年XX月XX日

预警信息级别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电视/报纸/网站/广播/电子显示屏/短信/宣传车等

预警周期

XX天XX小时

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备 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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