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20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203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由银川市本级筹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10、PM2.5、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50%、15%、20%、15%。
第五条 考核数据采用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第六条 由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各县(市)区向市级缴纳的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统筹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辖区。
第七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市)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50%+(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2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5%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暂定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县(市)区的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八条 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各县(市)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各县(市)区应当制定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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