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21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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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银川市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6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责任体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逐步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底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银党发〔2015〕60号)要求,全面建立本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属地监管责任得到落实,避免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空白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落实)


(二)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


1.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导职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将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体系。(市发改委落实,市安监局配合)


3.将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效能目标管理重点考核指标体系。(市效能办落实,市安监局配合)


4.将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快报。(市统计局落实,市安监局配合)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安监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县(市)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市安监局落实)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2号令),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政一把手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确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履职机构,落实情况于2015年12月30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2号令),细化分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新区、综合保税区落实)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所有企业要按照“领导责任到位、人员培训到位、制度规章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检查整改到位和应急处置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五个全覆盖”,即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同时担责;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担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向社会公示;企业内部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专业人员。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分级化、排查项目清单化、隐患查治常态化、制度规程规范化、现场管理可视化、培训教育经常化的“六化”目标。安监部门配合做好各部门指导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五)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1.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分级落实事故的调查权限。进一步完善安监、公安、工会、监察、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联合调查机制,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委托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问题,深挖细查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追责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对事故多发地区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本应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委办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检察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


2.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典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委办牵头,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二、严格依法行政,大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六)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


1.按照简政放权和“能减即减、应减必减、能放必放、重心下移”的要求,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34号)要求,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银政发〔2013〕221号)要求,把明确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到位。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民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市编办落实,市安监局配合)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3.严格遵循行政许可种类、条件和程序法定的原则,禁止以备案方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禁止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核查、前置审查等形式增加许可环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落实)


4.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市安监局落实)


(七)强化执法计划导向


1.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根据执法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市安监局落实)


2.各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重大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八)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行政处罚过程控制,严格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健全执法日常管理、行政处罚、举报投诉、事故查处等各类文书档案,分类保管,并严格履行档案的移交、登记、借阅、保管和销毁等手续。结合我市实际,依法依规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停止供水、停止供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探索建立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九)实现执法闭环管理。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消除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指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要将企业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纳入执法计划,作为安全监管和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三、创新执法方式,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十)探索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重点突出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职业卫生监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探索建立有效破解监管执法难题、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的地方性法规。(市安监局落实,市法制办配合)


(十一)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


1.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2.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和高危项目安全准入,严禁将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市审批局、市招商局落实)


3.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与安监部门、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市安监局配合)


(十二)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程序、考评机制,严格掌握评定标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十三)改进监督检查方式


1.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抽检长效机制,推行行政执法、技术抽检、专家会诊“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性。(制度标准由市安监局负责落实,执法检查工作由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2.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市安监局牵头,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


(十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要于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确保2018年年底前实现与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市安监局牵头,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参照市推进本辖区相关工作开展)


(十五)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作用,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依托银川市电子政务外网和公共云平台,整合资源,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与自治区和各县(市)区三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移动终端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网上执法办案。适时推进上下级执法系统之间平台对接,实现与自治区、各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打造纵向贯通、横向连接的全区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探索推行互联网+危险化学品监管平台建设。(市安监局牵头,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


(十六)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1.要建立健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安监部门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市安监局牵头,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


2.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监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市安监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配合)


3.安监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市安监局落实,市人民法院配合)


4.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四级执法协作机制,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在“打非治违”、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市安监局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


四、健全执法机构,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机构。


1.2016年年底前,各级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要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市编办牵头,市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配合)


2.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市安监局落实)


(十八)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继续在全市实施公众安全教育工程,着力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素质,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和全民的应急避险、防范自救能力。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2.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开设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人社局落实)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市安监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


(十九)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2.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市财政局配合)


3.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落实)


4.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集中解决“四风”问题,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五、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有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


(二十一)落实经费保障


1.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技术抽检、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市财政局配合)


2.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有关规定,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落实)


(二十二)落实目标考核


1.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15〕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责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经“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列为评选各类荣誉称号人选、不得提拔任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市委组织部落实,市安监局配合)


2.对因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或因完全由第三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市监察局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和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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