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13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13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
行政审批服务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为顺利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和上述三证使用同一编码(以下简称“一照
第二条 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在不改变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银川市国税局、银川市地税局的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照号码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并实行“一照
第三条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银川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银川市国税局、银川市地税局组织推进和实施。
第五条 “三证合一”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表整合为“三证合一”登记(备案)申请书。
第六条 申请人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再重复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存档,银川市国税局、银川市地税局与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档案信息共享。
第七条 实行窗口并联办理,信息互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共性部分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查,个性部分分别由银川市国税局和银川市地税局审查。
第八条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同一编码,编码规则为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2位县(区)编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11位工商注册号码,共26位。证照编号中1-15位为税务登记证号,7-15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位与16-26位组成营业执照注册号。
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统一为6401,2位县(区)编码为:兴庆区04、西夏区05、金凤区06、永宁县21、贺兰县22、灵武市81。
第九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变更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涉及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生变化的,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流程进行变更,并及时将企业变更信息传递给银川市国税局和银川市地税局。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暂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变更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注销时,凭税务局出具的税务注销清算证明材料,按程序和时限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登记手续。
对暂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十二条 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国家工商总局《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税务登记信息(表)。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对于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须提交原注册地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税务注销清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各部门注销登记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申请人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应予以核发。
第十六条 国家、自治区施行“三证合一”、“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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