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13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第二季度全市行政诉讼情况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1:22:06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第二季度全市行政诉讼情况的通报





银政办发〔2015〕133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15年第二季度全市行政诉讼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银政办发[2009]257号)(以下简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市2015年第二季度行政诉讼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诉讼基本情况


第二季度,市中级法院及具有管辖权的2个基层法院共受理涉及各级政府、执法部门(机构)被诉的行政诉讼案件96件。其中,市中级法院受理23件,未结22件,撤诉1件;兴庆区法院受理38件,未结17件,裁定驳回起诉7件,撤诉6件,判决驳回诉请5件,移送2件,中止1件;金凤区法院受理35件,未结22件,裁定驳回起诉6件,判决驳回诉请3件,撤诉3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1件。


上述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被诉各级政府执法部门(机构)分别为:


(一)市人民政府被诉1件,撤诉。


(二)5个市级执法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诉13件,未结10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1件,判决驳回诉请1件,撤诉1件,与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未结;市土地储备局被诉4件,裁定驳回起诉3件,未结1件,与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被诉4件,未结;市公安局被诉3件,未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被诉1件,未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诉1件,未结。


(三)3个市级执法部门所属执法机构: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兴庆区一大队被诉1件,未结;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西夏区一大队被诉1件,裁定驳回起诉;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机动车辆管理所被诉1件,未结。


(四)3个市级执法部门派出机构: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被诉3件,未结;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被诉1件,撤诉;市公安局宁东分局被诉1件,判决驳回诉请。


(五)1个法规授权组织: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被诉2件,判决驳回诉请。


(六)6个县(市)区政府:兴庆区政府被诉4件,移送2件,撤诉1件,未结1件,与兴庆区大新镇政府为共同被告被诉4件,未结,与兴庆区掌政镇政府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裁定驳回起诉;金凤区政府被诉3件,未结;西夏区政府被诉2件,未结;贺兰县政府被诉9件,未结6件,判决驳回诉请1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中止1件,与贺兰县国土资源局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未结,与贺兰县民政局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未结;永宁县政府被诉1件,未结,与永宁县林业局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未结,与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未结,与永宁县杨和镇政府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判决驳回诉请;灵武市政府被诉3件,裁定驳回起诉2件,撤诉1件。


(七)11个县(市)区执法部门:西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被诉1件,未结;灵武市教育体育局被诉1件,判决驳回诉请;灵武市公安局被诉3件,裁定驳回起诉;永宁县公安局被诉2件,判决驳回诉请1件,未结1件;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诉1件,未结;永宁县林业局被诉1件,撤诉;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诉1件,未结;贺兰县国土资源局被诉1件,未结;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诉2件,未结;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诉2件,撤诉1件,未结1件;贺兰县民政局与贺兰县政府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未结。


(八)1个县(市)区执法部门派出机构: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解放西街派出所被诉1件,撤诉。


(九)1个县(市)区执法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灵武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被诉1件,未结。


(十)8个乡镇人民政府:兴庆区大新镇政府被诉1件,撤诉;兴庆区通贵乡政府被诉1件,裁定驳回起诉;西夏区镇北堡镇政府被诉1件,未结;贺兰县习岗镇政府被诉1件,未结;贺兰县常信乡政府被诉1件,撤诉;灵武市郝家桥镇政府被诉1件,未结;灵武市白土岗乡政府被诉1件,未结;灵武市临河镇政府与灵武市政府被诉1件,未结。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行政诉讼案件报备情况


本季度,开庭审理的44件行政案件中,有36件案件由行政首长或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中,市本级19件案件,出庭率达到100%。市级被诉部门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诉讼案件报备。


三、执法部门败诉情况


本季度,全市没有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从本季度情况分析看,各地各部门更加重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和部门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涉案报备工作有了明显的改善,应当予以充分肯定。自治区3月1日颁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其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从我市本季度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实际情况看,市级执法部门的行政首长或相关的分管领导均能够按照要求出庭应诉,县区政府未按规定出庭应诉和报备的单位,须于8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原因;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负责人未按要求出庭的,要按照各县(市)区政府的要求,向同级政府法制办报送情况说明。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7732.html

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