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15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15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党委、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和银川市政府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包括其他依法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涉及国家、自治区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着力解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放权不彻底、放权不同步的突出问题。
(二)涉及调整了投资审批权限的规定,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三)涉及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的规定,规范职业资格管理。
(四)涉及不合法的收费基金项目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违反财政资金监管政策的规定,以及涉及强制性入会会费、强制赞助捐赠和依靠代行政府职能设立收费项目的规定,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五)涉及注册资金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先照后证”改革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
(六)涉及其他领域改革事项需要废止和修改的相关规定。
三、清理原则
有涉及清理重点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废止按立法程序规定办理;
(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统一部署,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清理任务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15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负责实施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或建议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部门在清理中发现本部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述问题的,请将清理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报所辖区政府法制办。
(三)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清理。
(四)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组织自行负责清理。
五、清理程序
(一)整理目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整理汇总本机关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分发给实施机关(机构)。
(二)提出意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机关(机构)提出清理意见或建议,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
(三)集体审议。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制定机关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有关会议提交审查意见,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有关会议审议。
(四)面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各部门有关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法定程序向政府、人大备案。
六、清理要求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专门清理队伍,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总结和情况统计表(附件1、2、3)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述问题,应当清理而未清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将按相关规定宣布废止。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报请市政府法制办研究解决。
附件:1.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统计表
2.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附件1
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2015年 月
地方性法规 制定单位 | |||||
纳入清理范围的 地方性法规 | 总计 件 | ||||
一、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废止日期 | 备注 |
二、宣布失效的地方性法规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宣布失效日期 | ||
三、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修改日期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附件2
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2015年 月 日
规章制定单位 | |||||
纳入清理 范围的规章 | 总计 件 | ||||
一、废止的规章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规章名称 | 废止日期 | 备注 |
二、宣布失效的规章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宣布失效 日期 | ||
三、修改的规章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修改日期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附件3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2015年 月 日
规范性文件 制定单位 | |||||
纳入清理范围 的规范性文件 | 总计 件 | ||||
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规章名称 | 废止日期 | 备注 |
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宣布失效日期 | ||
三、修改的规章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修改日期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