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15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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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关于驻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


银川市关于驻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67号),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


第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设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部门,负责本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银川警备区和各县(市)区人武部应当积极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身份符合、专业对口的原则以及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县(市)区领导干部职数情况及接收单位空编情况协调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垂直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条 驻银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将随军家属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享受免费就业培训服务。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对随军未就业家属进行就业指导,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采取提供公益性岗位、重点就业推荐等形式促进就业。


第十二条 符合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由银川警备区提出申报名单,市人社部门会同双拥办审核提出接收安置意见。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军人户籍所在地编制、人社部门在空编内,根据人员结构,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经所在县(市)区人社、编制部门核实本人档案和身份,按照银川市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规定,报同级编委会审议后,办理调动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手续或者不服从安置的,不再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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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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