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13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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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保障,是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机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及《银川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完善审查备案程序,明晰职责分工,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备案文书,完善备案档案。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漏报、瞒报或报备不规范问题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有件必备”。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各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规范审查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公布印发后30日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规定履行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手续。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审查说明、正式文件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备案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一式五份报送备案机关法制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

以市委、市政府或“两办”名义单独或联合行文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公文文稿,起草部门应当提前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文件正式印发后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将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有明显不当规定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建议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纠正,制定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备案机关予以撤销。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并通知制定机关修订;不能协调一致的,由备案机关处理。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形式、制定程序和技术上不完善的,要通知制定机关改进。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其改正之前,备案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部分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

今后,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每半年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全市通报审查备案情况,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和纠错率作为每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计入考核分值。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追究

备案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采取各种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制定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情况。发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对逾期仍不报送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并由备案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拖延纠正的,由备案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备案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84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4〕48号)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命令、意见、通知等行政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及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制度,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5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从全区情况来看,仍然存在着规范性文件不经合法性审查、不经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按要求报送备案,一些地区和部门“有备不审、有错不纠”,有关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报送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报送备案的范围。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遵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程序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2个或者2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审查说明装订成册,一式5份,采取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直接报送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的时限以规范性文件正式成文日期起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四、严格依法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确定的审查内容,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是否含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增加影响其权利的内容;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等内容和事项。

对发现的问题,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通知制定机关及时纠正,做到“紧盯到底”,监督完全纠正。制定机关逾期不自行纠正的,备案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备案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指出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必须做到确实、准确。备案审查可以采取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等方式,探索引入公众参与审查机制,不断创新备案审查方式,拓宽发现问题的途径,不断提高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五、强化监督指导和问责

备案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采取定期检查、评查、接受公众审查建议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制定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对拒不按规定报送或者对备案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处理决定、意见拒不执行的,由备案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抵触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备案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必须依法认真研究处理,切实做到有回应、有落实。

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保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保障机制,做到组织、制度、人员、责任四落实。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推进力度,切实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作用。二要强化制度保障,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的内部工作制度,确保与《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一致、协调,从制度上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得到全面、切实履行。三要强化能力建设,高度重视法制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合法准确。四要强化责任追究,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明确落实责任,对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查找本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确保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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