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7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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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76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9日



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


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行为,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及自治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配置行为。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主要是指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第四条 本标准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时间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是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价格的最高限额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市本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本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配置原则与条件


第七条 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在保证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基础上,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遵循以存量定增量、科学合理、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八条 配置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价格上限,应当在其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使用年限标准是配置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办公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现有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原则上,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行政单位提出资产调剂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新增机构、新增人员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的;


(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配备


第十一条 办公家具指办公桌椅、书柜、文件柜、茶几、茶水柜、沙发等。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使用15年以上且已坏损无法修复的方可更新。


第十二条 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十三条 办公室家具整体配置(更新)按级别确定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


第十四条 会议室办公家具整体配置(更新)按使用面积确定标准:会议桌、会议椅、茶水柜等。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每平米价格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每平米价格不超过700元的标准配置。接待室,按照每平米价格不超过700元的标准配置。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视机、投影仪、音响设备、空调等。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10年。具体标准见附表2。




第四章 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买、调剂、调拨、租赁、接受捐赠等。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所形成资产先行纳入主办单位存量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或者更新资产时,须严格按照本文所列标准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资产。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九条 达到更新标准需更新资产的,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第二十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但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破坏需要更新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特殊单位、特殊业务,此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另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配置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前,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是动态标准,今后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作必要的更新和调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备的采购事项,超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资产配置程序、超标、超编配置本标准所列资产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本标准范围内,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1.银川市本级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2.银川市本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附表1:

银川市本级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家具名称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元/台、套、组、件、把、平方米)

使用年限标准

办公桌椅

1套/人

厅级:3500 处级:2500 处以下:2000

长期使用

桌前椅

厅级:2把/人 处级:1把 /人 处以下:1把/人

厅级:500 处级:500 处以下:300

长期使用

沙发(含茶几)

厅级:三人沙发1个和单人沙发1组 处级:三人沙发或单人沙发1套

厅级:6500 处级:2500

长期使用

文件柜(书柜)

厅级:4组双门/人 处级:2组双门 /人 处以下:2组双门/人

厅级:2000 处级:1500 处以下:1500

长期使用

茶水柜

1个/厅级办公室 1个/处级及处以下办公室

厅级:800 处级:500 处以下:500

长期使用

会议桌、会议椅及茶水柜

100㎡以下会议室 100㎡以上会议室

100㎡以下:500 100㎡以上:700

长期使用

接待室

700

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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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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