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6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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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69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7日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现予转发,请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等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考评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以下称考评主体)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署,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并向考评主体报告。


第五条 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应当独立进行,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称考评对象)年度效能目标考评内容,其分值不低于年度效能目标考评总分值的5%。


法制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可以作为其他考评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法制政府建设考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为依据,每年组织一次。


对各级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内容包括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组织保障等方面。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内容包括行政决策、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组织保障等方面。


第九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采取行政系统内部考评与社会评议相结合、上级考评与考评对象自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考评主体于每年初制订下发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工作的组织安排、内容标准、方式方法、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事宜。


(二)考评对象对照考评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报考评主体。


(三)考评主体通过审阅年度报告、核查相关统计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内部考评。


(四)考评主体通过网上测评、问卷调查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原则上由考评主体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考评主体自行组织实施。


(五)考评主体根据内部考评、社会评议等情况,确定考评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评等次,并书面通知考评对象。


(六)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考评主体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考评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行政系统内部考评分值占75%,社会评议分值占20%,加分分值占5%;内部考评、社会评议的分值比例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确定的标准执行。


对政府所属部门的考评,可以根据相关部门是否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分门别类对考评指标及其分值比例作适当调整,并在考评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分别增加2分: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成绩突出,获自治区级(不含区直部门,下同)以上机关表彰奖励,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机关评定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自治区级以上机关作为典型经验予以介绍推广的;


(三)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自治区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加分;考核评价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为限。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考评指标项按零分计算,并且在总得分中再扣除2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三)未依法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不应诉或者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五)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以20分为限。


第十四条 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的评定应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政府部门类别的原则,对综合得分达80分以上并且排名居前30%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达80分以上但排名未进入前30%的,评定为良好等次;综合得分未达80分的,评定为一般等次。


第十五条 考评主体应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评对象予以表彰,对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考评对象予以批评,并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考评,应将考评结果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将考评结果抄告考评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评对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评主体可以将其确定为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创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示范单位。


考评结果被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核评价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由考评主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建议相关机关取消考评对象当年度各项评选优秀、先进、模范单位等资格。


第十八条 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或者连续两年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由考评主体约谈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消极应付的,考评主体工作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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