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9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全市行政诉讼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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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全市行政诉讼情况的通报





银政办发〔2015〕90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15年第一季度全市行政诉讼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银政办发[2009]257号)(以下简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市2015年第一季度行政诉讼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诉讼基本情况


第一季度,市中级法院及具有管辖权的2个基层法院共受理涉及各级政府、执法部门(机构)被诉的行政诉讼案件110件(含法院间移送4件)。其中,市中级法院受理4件,撤诉1件,未结3件;兴庆区法院受理70件,撤诉33件,未结26件,移送4件,判决驳回诉请4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2件,判决确认违法1件;金凤区法院受理36件(含兴庆区法院移送4件),未结17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9件,判决驳回诉请2件,裁定驳回起诉2件,撤诉2件,中止2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1件,调解处理1件。


上述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被诉各级政府执法部门(机构)分别为:


(一)市人民政府被诉3件,未结2件,撤诉1件。


(二)5个市级执法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诉10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6件,未结2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撤诉1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诉3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1件,撤诉1件,未结1件;市规划局被诉3件,未结2件,判决驳回诉请1件;市国土资源局被诉2件,未结,与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金凤区分局、金凤区农牧水务局、金凤区政府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未结;市公安局被诉1件,判决驳回诉请。


(三)4个市级执法部门所属执法机构: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被诉2件,移送1件,未结1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被诉1件,未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凤区二大队被诉2件,未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夏区二大队被诉1件,判决驳回诉请。


(四)2个市级执法部门派出机构: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被诉5件,未结4件,撤诉1件;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被诉1件,调解处理。


(五)5个县(市)区政府:兴庆区政府被诉6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2件,中止2件,移送1件,判决驳回诉请1件,与兴庆区草原管理站为共同被告被诉2件,移送1件,未结1件,与兴庆区大新镇政府为共同被告被诉2件,移送1件,未结1件;西夏区政府被诉1件,未结;贺兰县政府被诉1件,未结,与贺兰县水务局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未结,与贺兰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判决确认违法;灵武市政府被诉1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与灵武市国土资源局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未结;永宁县政府与永宁县国土资源局、永宁县土地储备中心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未结。


(六)7个县(市)区执法部门: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诉4件,未结3件,撤诉1件;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诉2件,未结;灵武市国土资源局被诉1件,未结,与灵武市宁东镇政府为共同被告被诉31件,撤诉;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诉2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1件,未结1件;贺兰县国土资源局被诉1件,未结,与贺兰县习岗镇政府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判决驳回诉请;永宁县公安局被诉1件,未结;西夏区国土资源局被诉1件,未结。


(七)3个县(市)区执法部门派出机构: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玉皇阁北街派出所被诉1件,判决驳回诉请;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被诉1件,未结;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朔方路派出所被诉1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八)5个乡镇人民政府:贺兰县立岗镇政府被诉7件,未结;贺兰县习岗镇政府被诉1件,未结;永宁县望洪镇政府被诉1件,未结;金凤区丰登镇政府与市国土资源局金凤区分局、丰联村村委会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未结;灵武市东塔镇政府与灵武市水务局为共同被告被诉1件,判决驳回诉请。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行政诉讼案件报备情况


56件行政案件中,29件案件由行政首长或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中,市本级19件案件,县(市)区政府4件案件。市土地储备局主要负责人亲自到最高法院民一庭出庭应诉。本季度,市级被诉部门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诉讼案件报备。


三、执法部门败诉情况


本季度,全市有4起行政诉讼案件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败诉率3.6%,其中2起案件已提起上诉。4起败诉案件分别为:


(一)汤银宝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职责一案,法院判决被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原告汤银宝办理兴庆区北苑小区4-3-102室(宁房权证城区字第074677号)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孙伟权诉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贺兰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贺兰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尤红英办理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060343号房屋产权证的登记行为违法。


(三)柳振清诉灵武市人民政府履行见义勇为认定职责一案,法院判决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柳振清申报的柳波为见义勇为的申请作出行政决定。


(四)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起30日内对原告提交的德胜园区开发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履行初审、报审等相关法律职责。


目前,汤银宝诉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职责案及孙伟权诉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贺兰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案,因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正在上诉中。


四、工作要求


从本季度情况分析看,各地各部门更加重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市行政审批、城管、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都完善了执法管理监督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和部门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涉案报备工作有了进一步改进,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并希望继续保持,以适应《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工作要求。今年3月1日,自治区颁布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其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从我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实际情况看,县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以利于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因故不能出庭的,可委托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所属的基层执法部门被诉的,必须由基层执法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此项制度必须得到坚决有效的执行和落实,违反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将会同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问责。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未按规定出庭应诉和报备的单位,须于5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本单位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原因,其中,属市直部门下属单位的,不得转报下属单位的材料,应查明情况以市直部门的名义报送,否则将予以全市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未按要求出庭的,要按照各县(市)区政府的要求,向同级政府法制办报送情况说明。



附件:银川市2015年第一季度市本级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部门名单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银川市2015年第一季度市本级行政


首长未出庭应诉部门名单



序号

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部门

案件数

1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5

2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

3

3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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