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5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58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
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银川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精神,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5〕1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检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制革、电镀、铅蓄电池、机械制造、电子制造等行业的工业企业,污水、危废、垃圾、医疗废物等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检查是否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排查国控、区控等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风险隐患防范、应急预案编制和措施落实情况。
(二)检查重点企业是否存在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规范的问题,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新、改、扩建项目是否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对违规开工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
(四)检查是否存在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不落实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问题,是否存在久试不验或长期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问题。
(五)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六)各类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情况。主要排查各类园区规划环评制定、批复和执行情况,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七)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八)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九)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化解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查处社会公众最关注、人民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热点案件、焦点事件,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及时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督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十)梳理排查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通报、交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
(十一)检查排污许可基础调查环境保护档案建立情况、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大检查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采取县(市)区检查、市级督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市政府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成立银川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具体见附件1),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农牧局、城管局、供电局等部门全力配合。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督促、调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大检查工作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2015年3月20日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动员部署后将有关情况、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名单、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反馈银川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检查阶段(3月2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开展全面检查,市政府组织进行抽查督查。各责任单位每月、季度报送工作进展,并填报月报表和季度报表(具体见附件2)。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县(市)区人民政府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成效,查找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跟踪督办工作。
五、检查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大检查任务清、责任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地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履职,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并逐步探索建立报告机制,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要将2015年开展的排污许可基础调查建立环境保护档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一并纳入本次大检查同步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力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对产能过剩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工信部门要加快淘汰化解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公安部门要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要及时排除阻扰,坚决依法处理,负责对尾气超标、闯限行区域机动车的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控制、供暖燃煤锅炉拆除并网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运行的监督;城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设施、渣土车辆管理和垃圾露天禁烧等工作;农牧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工作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供电部门负责对淘汰、关停、取缔或限产、停产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成果应用。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按照“开展排污许可基础调查建立环境保护档案”的要求,建立统一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作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基础依据,并完善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积极推动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五)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在环保大检查过程中,要向企业宣传新《环境保护法》,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新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宣讲到位,让企业知法守法,切实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开环境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在大检查开展期间(2015年3月至11月),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和成效。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曝光,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1、银川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15年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月度、季度报表
附件1
银川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有贤 副市长
副组长:王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学忠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黄 瑾 市发改委副主任
马 勇 市工信局副局长
张晓东 市住建局副局长
屈彦学 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建波 市农牧局副局长
尹伟康 市环保局调研员
王青山 市公安局副局长、交通警察分局局长
王国庆 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局长
康 勇 市城管局副调研员
张立中 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吴小平 兴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学礼 金凤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马黎刚 西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何建勃 贺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 虎 永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 刚 灵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学忠兼任。
附件2
表1 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和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月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 月
检查企业次数 | 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名称 | 存在主要问题 | 具体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合计: | ||||
表2 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填表单位(盖章): 人民政府 季度
县(市)区 | 出动 人员 (人.次) | 检查 企业数(家) |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情况 |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处罚情况 | 本季度 | 备注 | |||||||
违法 建设 项目 企业数(家) | 违法 排污 企业数(家) | 责令 停止 建设 企业数(家) | 责令 停产 企业数 (家) | 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数(家) | 关停取缔企业数(家) | 处罚 | 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数(件) | 完成整改企业数(家) | |||||
罚款 企业数(家) | 处罚 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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