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第四季度及全年全市行政诉讼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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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第四季度及全年全市行政诉讼情况的通报





银政办发〔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银政办发〔2009〕257号)(以下简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市2014年第四季度及全年行政诉讼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诉讼基本情况


(一)第四季度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第四季度,具有管辖权的2个基层法院(即兴庆区法院和金凤区法院,其他四个基层法院根据自治区高院的规定不再具有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共受理涉及各级政府、执法部门(机构)被诉的行政诉讼案件28件。其中,兴庆区法院受理16件,未结5件,撤诉5件,移送4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2件;金凤区法院受理12件(含兴庆区法院移送2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6件,未结3件,撤诉2件,中止1件。


上述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被诉的政府执法部门(机构)分别为:


1.2个市级执法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诉9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6件,未结2件,撤诉1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诉1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2.1个市级执法部门所属执法机构:市公安局拘留所被诉1件,中止。


3.1个市级执法部门派出机构:市公安局宁东分局被诉5件,撤诉4件,未结1件。


4.3个县(市)区政府:兴庆区政府被诉6件,移送3件,未结1件,其中,与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为共同被告被诉2件,移送1件,撤诉1件;贺兰县政府被诉1件,未结;灵武市政府被诉1件,未结。


5.3个县(市)区执法部门:灵武市人社局被诉1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1件;灵武市国土局被诉1件,撤诉;贺兰县住建局被诉1件,未结。


6.1个乡镇人民政府:贺兰县常信乡政府被诉1件,未结。


(二)2014年全年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全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6个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各级政府、执法部门(机构)被诉的行政诉讼案件194件,其中市本级执法部门涉诉案件70件,占36.1%;各县市区政府及执法部门涉诉案件124件,占63.9%。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


第四季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呈现良好局面,开庭审理的18件行政案件中,14件案件均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其中市本级被诉部门的行政首长均已出庭应诉。


三、执法部门败诉情况


2014年第四季度,全市有3件行政诉讼案件被法院判决败诉,败诉率为10.7%。全年全市行政诉讼败诉案件9件,败诉率为4.6%。第四季度败诉案件分别为:


(一)丁守平诉西夏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法院审理认为,2013年4月17日西夏区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2013)银西政房征补决字第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规定:“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告西夏区人民政府却在该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向银川市西夏区法院申请先于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4日强行拆除原告位于西夏区兴泾镇十里铺村组地段、文昌南路西侧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李东莲不服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东莲驾车行驶至该路口可以按照标志和标线左转弯调头,并让直行车辆先行,但其左转弯调头时没有及时给直行车道上的车辆让行,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适用该法律条款错误主张被告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错误,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中还引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五)项,因该条款没有第(五)项,且该法条的内容是“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三千元罚款”,与被告认定原告“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的基本事实不相符合,被告虽然在本案审理中将第一百条第(五)项变更为第八十九条第(五)项,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书,但原告坚持要求法院继续审理被告最初作出的行政处罚,故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640106-190337578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引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五)项属法律适用错误。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于2014年7月15日对原告李东莲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2014年7月15日被告送达的编号为640106-19033757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


(三)黄胜利不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银川市金凤区建设交通局、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及行政赔偿一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金凤区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在对原告黄胜利与第三人共有房屋权属摸底调查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审核调查义务,致使其对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认定登记错误。本案金凤区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未征得共有权人黄胜利同意,仅与共有权人之一赵树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显属不当。在发放征收补偿款时,已知原告黄胜利是被征收的房屋共有权人之一,仍将征收补偿款全部支付给共有权人赵树梅,其发放补偿款的行为违法。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金凤区人民政府征收原告黄胜利与赵树梅共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良田路北银凤西区1号楼2号房屋的补偿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金凤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驳回原告黄胜利其他诉讼请求。


四、工作要求


2015年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一年。市委已研究制定了全面加强依法治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水平。


(一)针对房屋拆迁及行政赔偿败诉案件多的情况,各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开展征收补偿工作时,一定要依法征收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尤其要避免因法定程序违法导致的败诉案件发生。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研究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执法依据,避免再次出现因“张冠李戴”导致败诉的案件。


(三)各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时,应该通过应诉案件及时发现并纠正本部门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本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四)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认真开展针对性强的业务培训与业务学习,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牢固树立规范执法意识,熟练掌握和应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效能,适应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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