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2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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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4]58号),设立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承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下放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银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


2.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


5.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6.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7.加强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审批前的报名、培训、考试等相关工作,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8.强化对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避免监管和服务缺位、失位。


(四)划出的职责。


1.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市食品安全督查局)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将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证核发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将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核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将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核准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4.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5.将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6.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二年复核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7.将医师执业注册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8.将护士执业注册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卫生和计生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落实国家、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银川地区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探索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以及用血安全等管理规范、标准;落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研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实施对人群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和计划免疫工作;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


(七)研究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对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采供血等综合监督执法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和管理,对银川地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施全行业监督管理,对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负责组织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继承和创新,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规划及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二)负责紧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指挥调动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组织重大社会活动医疗保障。


(十三)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管理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再生育审批的监督指导工作;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十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衔接的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五)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六)组织拟订银川市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七)贯彻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八)指导市辖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


(十九)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首府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贯彻落实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二十一)负责银川市委、政府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二)承担银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和执法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承办银川市委、政府和自治区卫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监察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管理、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建扶贫、政务公开、纪检监察、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提案议案办理、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组织开展全市卫生计生宣传工作,指导和督促全市卫生计生文化建设和宣传阵地建设;组织实施健康银川行动;拟定银川市医药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工作,完善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指导相关部门和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机制;承担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设计及对流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


(二)公共卫生处(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应急救援、妇幼健康服务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和信息上报等工作,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提出干预措施;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依法承担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及其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案件等监督检查,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实施妇幼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并指导妇幼保健、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和婴幼儿早期健康发展等工作;组织实施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三)体制改革与医政医管处(干部保健办、国际合作办公室)。


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银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督促落实银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编制银川市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规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平安医院建设标准等;承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医疗、护理、药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业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承担卫生统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国际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协调落实医疗合作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医疗合作相关活动;负责银川市保健对象的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学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银川市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负责协调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基层卫生和中医药处(妇幼健康处、药械处)。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研究,拟订全市社区卫生、农村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及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指导开展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组织开展国家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试点工作;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落实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基层卫生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开展全科医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规范化培训;收集分析城乡居民健康状况信息,组织实施城乡基本卫生保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回)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中(回)医医疗、教育、科研工作的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中(回)医科学研究和重点专科建设;组织实施中医人才培养计划和师承教育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协调指导各级各类机构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预防康复工作;组织发掘、整理传统医学、民族医学事业,推进中医的继承与创新。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自治区药品“三统一”政策,并进行基本药物知识宣传;拟订银川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 加强划出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审批前的报名、培训、考试等相关工作,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增强公共服务能力,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和服务缺位、失位。


(五)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处。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动态,提出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和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统计和服务工作,落实“一票否决制”;研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划生育动态监测;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承担银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承担机关法制工作,负责卫生和计生法律咨询和指导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34名。设主任1名,党工委书记1名,纪工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医改办专职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其中:主管14名(综合事务主管、监察主管、财务主管、组织人事主管、规划信息主管、政策法规主管、疾控应急主管、医政主管、基层卫生主管、中医药主管、医改工作主管、流动人口主管、计生基层指导主管、计生家庭发展主管),副主管2名(由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设定)。


另核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级),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起草银川市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标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煤矿除外),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许可证(不含煤矿)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有关问题。市卫计委负责会同市安监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拟订银川市职业病防治地方性规章草案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落实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辐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市人社局负责职业卫生监管涉及的劳动合同监管、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等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市安监局、卫计委、人社局、总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提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将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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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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