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政办发〔2015〕1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政办发〔201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银川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4]58号),设立银川市司法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承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下放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1.对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指导、协调市仲裁委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2.协调做好依法治市工作。
3.强化对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避免监管和服务缺位、失位。
(四)划出的职责。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律师执业申请初审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备案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律师执业证补发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公证机构负责人备案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和公证员资格初审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初审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初审和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变更事项初审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司法行政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负责归口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建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和宣传工作;协助管理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三)拟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协调做好依法治市工作。
(五)指导、监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六)指导、监督银川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社区矫正和刑释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以及法律职业资格管理。
(八)指导、监督公证工作。
(九)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十)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工作,开展“12348”法律咨询工作,建立健全为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
(十一)管理、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装备工作;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基础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市仲裁委办公室开展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政治处)。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管理、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建扶贫、政务公开、纪检监察、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提案议案办理、绩效考核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基层宣教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拟定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开展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协调做好依法治市工作;组织日常性法律法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宣传;指导、监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以案定补案卷评查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安排;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机构协调社会组织开展教育和帮扶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宣传培训工作。
(三)法律服务管理处(市法律援助中心)。
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备案;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进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对六个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查、申报;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律师业务培训;组织安排社会律师接听“12348”法律咨询专线。
(四)公证和司法考试处。
组织国家司法考试,负责司法考试报名和具体考务工作;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初审、发放、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
(五)司法鉴定管理局。
指导、监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负责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受理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协助办理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审核登记;开展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评估、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和司法鉴定人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政法专项编制30名(含工勤人员3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主管9名(综合事务主管、组织人事主管、法制宣教主管、基层工作主管、法律援助主管、律师管理主管、公证和司法考试主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主管、司法鉴定主管),副主管3名(由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设定)。
另核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级),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五、其他事项
将银川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司法局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不变。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银川市司法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