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政办发〔2015〕1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政办发〔201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4]58号),设立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承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下放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1.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监管工作。
2.负责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监管工作。
3.负责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监管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工作。
2.强化全市用水安全监管工作。
3.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供热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
4.强化对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避免监管和服务缺位、失位。
(四)划出的职责。
1.将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的职责划入市土地储备局。
2.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将燃气经营许可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将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将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许可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将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核发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将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将警报设施拆除审批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4.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5.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6.将防空地下室拆除、报废审批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7.将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的需要有影响防空地下室安全行为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8.将在防空地下室进行经营活动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物业管理、供热管理、人民防空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工程建设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制定银川市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规程,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贯彻、执行国家住宅建设规范、标准,研究制定住宅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银川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体系;监督、指导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及老旧小区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确定及保障形式。
(五)制定银川市建设行业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建设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对建设行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六)制定全市民防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
(七)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城市亮化等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排水、铁路道口、防汛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八)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计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相关行业的统计工作。
(九)负责组织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其它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参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制定人防实施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平战转换和平战结合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法管理全市各类房屋的权属登记,审查确认房屋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对全市各类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担保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新建商品房进行预(销)售管理,登记备案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十二)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和供热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住宅小区(包括零散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规范供用热能行为。
(十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和维护,稳步推进直管公房的出售;负责全市公有住房的出售及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分配;负责管理全市房改、物业专项维修、供热保障统筹等有关资金,监管住房公积金。
(十四)建立商品住宅性能管理制度,推广应用住宅建设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提高住宅产品的综合质量;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利用民防指挥场所为政府提供指挥平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和人口疏散基地建设;制定人防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十六)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建设;协调利用当地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十七)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审核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培育和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
(十八)依法对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诚信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依法开展建筑活动。
(十九)负责银川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管理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供热管理企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十)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信息系统,负责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工作,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为制定房地产发展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定额标准;组织制定银川市建设工程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抗震设计、施工规范及规定;组织实施既有建筑(标志性建筑和古建筑)的抗震加固工作。
(二十三)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建材质量、燃气市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职责;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并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核定城市公共管网用户用水定额和计划;负责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特色行业用水及用水安全监管工作;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监管;审查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推广应用节水设施器具;承担节水工程竣工验收职责。
(二十五)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具体科技项目实施和成果推广;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引进推广和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二十六)组织开展墙体材料改革及建筑节能、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负责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
(二十七)负责民防经费计划、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民防系统国有资产和人防经费使用情况;依法对破坏人防各类设施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八)拟定人居建设规划和都市景观建设指导意见;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机构人居环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巩固中国人居环境奖、亚洲都市景观奖创建成果;加大人居环境建设理念的宣传教育,提升城市品位;研究拟定经营城市的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经营、管理。
(二十九)编制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行业职工培训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岗前教育、继续教育等);制定住房和建设行业政策法规、节水用水、安全生产、防空防灾等宣传教育计划和学习大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学会、协会工作;组织行业学术研究与交流。
(三十)实施人防与民防结合指挥系统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指令和任务,参与组织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突发事件的协调指挥;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编制各类应急预案。战时职责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程建设、物业供热管理及民防等各类业务工作。
(三十二)负责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本行业“两新”组织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和执法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三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监察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管理、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建扶贫、政务公开、纪检监察、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提案议案办理、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及执法监察工作,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住房保障和建设资金、民防经费及行业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和管理;承担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设计及对流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组织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行业建设项目及维修改造预决算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督查;监督管理住建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民防系统国有资产及民防经费使用情况。
(二)宜居住房保障处。
调研起草制定、宣传贯彻执行社会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承担社会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并查处社会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信访工作;负责制定、执行、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及建设计划;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并实施保障;负责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的验收、接管、分配等资产管理;监督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负责宜居城市建设政策研究、组织协调人居创建日常工作。
(三)城乡建设处。
负责拟定市政建设发展有关政策、法规;编制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并组织审查;指导监管市政、公用工程招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程以及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等工作;负责市政建设的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建设、市政设施及市政工程建设投诉处理;负责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亮化工作。
(四)公用事业处。
负责拟定公用事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编制公用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公用行业(包括城市燃气、供热、物业、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行业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供热改革的试点、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监管工作;负责对公用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有关公用行业方面的来信、来访、议案、提案的办复;负责对公用行业及市场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进行协调指导;进一步强化对全市用水安全的监管,特别是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监管工作;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供热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
(五)行业监管处。
负责拟定建设行业、房地产、中介、租赁行业及市场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贯彻执行;负责制定建设行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承担房地产、中介、租赁行业及市场方面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房地产、中介、租赁行业及市场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进行协调指导;负责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组织住宅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拟定住宅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等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各项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建设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包括墙体材料改革及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建筑行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推广等;负责组织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议案办理工作;组织参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建设行业信息、咨询和项目申报、技术推广、统计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诚信银川”信用体系建设;负责银川市城市化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建设行业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工作。
(六)人防工程及指挥通信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民防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拟定并实施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制定民防实施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平战转换和平战结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利用民防指挥场所为政府提供指挥平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和人口疏散基地建设;负责制定民防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群众防空组织的教育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建设;协调利用当地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依法对破坏人防各类设施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实施民防指挥系统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指令和任务,参与组织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突发事件的协调指挥;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编制各类应急预案。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46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民防局专职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主管18名(综合事务主管、组织人事主管、监察主管、政策法规主管、计划财务主管、住房保障主管、宜居主管、公房主管、城乡建设主管、公用事业主管、供热物业主管、房地产行业管理主管、房地产市场主管、建筑市场主管、质量安全主管、科技节能主管、人防工程主管、指挥通信主管),副主管5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设定)。
另核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级),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后勤服务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1.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中心、市房地产执法支队5个事业单位调整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2.将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市城市用水管理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市燃气管理办公室7个事业单位调整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3.将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市人防执法监察队2个事业单位调整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4.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1名全额预算事业编制连人带编调整至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