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5〕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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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保障全市消防安全稳定和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消防工作有关责任明确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三)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的事项,及时作出决定,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督促所监管行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严格落实以下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


1.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2.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3.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将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部门。


1.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和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督促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2.督促拟开办的教学机构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的不得批准办学;


3.对行业管理的教学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督促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建立工作台账。


(三)民政部门。


1.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2.督促拟开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的不得批准经营;


3.对行业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督促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建立工作台账。


(四)财政部门。


制定消防经费保障及管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事业发展实际,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以及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和年度培训、职业培训等内容;


2.将消防知识纳入就业培训内容;


3.加强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指导、管理和督促实施消防规划工作,将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含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3.严把建设工程消防源头关,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4.负责建设和维护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确保供水水压符合灭火救援需要;


5.会同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及时解决因城乡道路改造、翻修等导致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消防灭火救援实际需要的问题;


6.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基础台账,每年对公共消防设施普查1次;


7.对行业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在项目施工期间检查不少于1次,督促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建立工作台账。


(七)交通运输部门。


对行业管理的交通枢纽、运输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督促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建立工作台账。


(八)水务部门。


1.指导协调在全市河道、水系、水库、排水沟、灌溉渠、机井、泵站、拦洪库、滞洪区等水域建设消防取水设施(消防水鹤或公共消火栓),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组织协调在农村水利建设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中增设消防取水设施(消防水鹤或公共消火栓),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上述消防取水设施的基础台账,并每年对其普查1次。


(九)农牧部门。


1.做好农副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车间同一时间工作人员超过20人的农副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2.做好其他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3.对行业管理的乡镇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督促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建立工作台账。


(十)商务部门。


1.督促拟开办的商场、市场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的不得批准经营;


2.对行业管理的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督促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建立工作台账。


(十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的不得批准经营;对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照;


2.对行业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督促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建立工作台账。


(十二)卫生计生部门。


1.督促拟开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的不得批准经营;


2.对行业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督促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建立工作台账。


(十三)宣传部门。


负责发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义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公益宣传。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合检查工作;


2.指导协调消防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十五)规划部门。


1.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2.积极组织落实县级以上和建制镇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3.在对新建道路和城区老旧道路翻建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银川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规划。


(十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负责所属供水企业配合规划、消防等部门对新增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2.负责所属供水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管理,对损坏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维修;


3.对行业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督促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建立工作台账。


(十七)旅游部门。


1.在组织评定酒店星级、景点等级过程中,充分考虑其消防安全状况,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的不得予以评星评级;


2.对行业管理的星级酒店、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督促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建立工作台账。


(十八)公安部门。


1.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单位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职责任务,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除落实以上职责外,还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参照以上职责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于2015年1月10日前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消防工作职责任务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材料报银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遇有消防工作组织机构调整,需及时发文明确并向银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备。


(二)对国家部委和自治区、银川市政府部署的专项消防工作任务,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抄报银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抓好贯彻落实。专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报送。


(三)各职能部门年度消防工作总体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银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管理、旅游等部门,在开展行业消防监督检查时,要认真填写《行业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附件1),存档备查。同时,将每半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汇总至《行业消防监督检查登记表》(附件2),并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将电子表格报送至银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149009058@QQ.com



附件:1.行业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行业消防监督检查登记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



附件1


行业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 〔 〕第 号


单位(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地 址

单位性质

使用的建筑面积(m2

使用的建筑具体层数

所在建筑

高度(m)

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合法性

被查建筑物名称:

□1998年9月1日之前竣工建筑且此后未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其他情况:

□是 □否 公众聚集场所

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是 □否

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制度 □有 □无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3.防火检查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有 □无

5.消防演练 □组织 □未组织

6.其他情况:

建筑防火

1.消防车通道 □畅通 □被堵塞、占用 □无

2.疏散通道 □畅通 □堵塞 □锁闭

3.安全出口 □畅通 □堵塞 □锁闭 □缺少

4.防 火 门 □完好有效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 □不涉及

5.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无

6.应急照明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无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 □否 □是 □不涉及

8.其他情况: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消防设施

1.室内消火栓 □未设置 □完好有效 □损坏 □无水

□配件不齐 □被遮挡、圈占 □不涉及

2.灭火器 □未配置 □完好有效 □失效 □缺少

□配置类型错误 □设置地点不当

3.建筑消防设施 □定期维修保养并记录 □无记录

□未定期维修保养 □不涉及

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

□是 □否 □不涉及

危险品管理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否 □是 □不涉及

2.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品场所 □否 □是 □不涉及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否 □是 □不涉及

责令

改正

情况

复查

情况

备 注




附件2


行业消防监督检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发现的问题或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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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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