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政办发〔2015〕1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政办发〔201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4]58号),设立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承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下放事项。
2.取消协助做好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与信息发布。
2.负责社会化环境监测、运营机构等第三方的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和参与宏观决策工作。
2.加强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管理工作。
3.加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专项计划工作。
4.强化对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避免监管和服务缺位、失位。
(四)划出的职责。
1.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将拆除、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将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核准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拟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市辖区内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并指导协调县(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银川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三)承担落实银川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督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银川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负责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餐饮娱乐业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检查生物物种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与信息发布职责;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银川市环境监测网和银川市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银川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八)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银川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运营机构等第三方的管理指导;为企业环境管理、环境治理提供咨询服务。
(九)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银川市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协调和督办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财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提案议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承担本部门行政流程设计、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
(二)项目管理处。
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银川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申请延期的受理、审批及验收工作,加强对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避免监管和服务缺位、失位。
(三)监管处。
拟订银川市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跨县(市)界沟道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制度;对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指导、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与信息发布职责;拟订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运营机构管理规定并对其经营监督;专项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区域性专项行动及蓝天工程方案制定、综合协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联防联控、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创建活动中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四)规划和生态保护处。
拟订或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提出银川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研究;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承担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承担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监督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运营机构等第三方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管理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的相关工作;参与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银川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1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主管7名(综合事务主管、法制宣教主管、总量控制主管、项目主管、污染防治主管、自然生态和农村工作主管、规划计划主管),副主管1名(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设定)。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银川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银川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保护的统筹监督;银川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分工范围内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