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政办发〔2015〕1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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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政办发〔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银川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4]58号),设立银川市财政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承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下放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1.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制定、实施及监管职责。


2.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


3.地方性债券的发行、偿还、监管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财税体制改革,研究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建立健全银川市对辖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2.完善现代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


3.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


4.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5.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6.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7.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完善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征收管理,把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和税收的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及相关规定,研究拟定财政、税收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区域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政策建议;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执行市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健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承担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非税收入和财政专户、政府性基金的责任;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工作;监督管理全民创业发展资金,落实全民创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协助做好全民创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投资融资体系建设;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预算内其他收支;组织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监督各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研究完善财政在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支出的方式方法和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深化“收支两条线”工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计划上报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六)管理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协同有关部门对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承担地方性债券的发行、偿还、监管职责;承担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监督、检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专项资金的管理。


(七)管理市级财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工作。


(八)管理银川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会计专业人员培训、技术资格考试,负责会计证管理;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编制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十一)负责市本级财政项目预算审核和财政专项资金的评估及评价工作。


(十二)推进国库集中支付,负责国库款收支、国债管理、外债管理;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发放。


(十三)负责组织落实银川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作。


(十四)参与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和执法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十六)开展行政流程再造设计编制及对流程实施的监督考核。


(十七)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和执法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监察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管理、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建扶贫、政务公开、纪检监察、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提案议案办理、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教育、科技、文化、农牧、林业、扶贫、农发等部门预算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组织执行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业和扶贫政策性专项贷款贴息;承担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设计和流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承担全市财政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工作。


(二)预算国库处。


拟订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负责编制年度银川市和市本级预决算草案报告;承担市本级部门预算审核、编制工作;编制市本级预算外收支计划、国债还本付息计划;承担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性债券的发行、偿还、监管职责;拟定市本级与辖区财政分配政策,负责市本级对县市、辖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指导辖区预算管理工作;拟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编制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承担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预算执行及财政收支分析;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拨付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市级财政的银行开户和财政专户,拟订银川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工作;负责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的编制会审上报工作。


(三)业务一处。


负责国土资源、土地储备、交通、建设、园林、房管、城管和其它行政及政法等部门财政预算管理;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承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收益、清查和产权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银川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并监督落实;参与拟订银川市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政策性补贴资金财政管理;负责国债转贷、政府债务、外债资金、其他支出的财务管理;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拟订;拟订政府性基金的初审及相关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管理财政票据;参与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廉租住房、住房补贴等政策性资金的管理;负责彩票的发行和彩票公益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自收自支单位(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业务二处 。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老干、民政、卫生、商务、供销、食品药品、经委、国资委、安监、环保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银川市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离休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保健经费;监督管理全民创业发展资金,落实全民创业的财政扶持政策;研究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建议,分析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提出银川市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建议;指导企业项目资金的上报工作,承担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企业改制、企业破产清算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及财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银川地区年度企业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企业税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管理全市会计从业资格,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认定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承担全市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工作;承担银川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审核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受理政府采购投诉;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制定及监管的有关工作;指导辖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拟订银川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监督财税法规、政策和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开展财政收支管理检查;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市级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承担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39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其中:主管15名(综合事务主管、监察主管、监察条法主管、农业主管、教科文主管、预算主管、国库主管、行政政法主管、经济建设主管、综合业务主管、社会保障主管、企业主管、政府采购主管、会计主管、资产管理主管);副主管4名(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设定)。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财政局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不变。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银川市财政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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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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