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15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全市行政诉讼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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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全市行政诉讼情况的通报





银政办发〔2014〕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银政办发[2009]257号)(以下简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市2014年第三季度行政诉讼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诉讼基本情况


第三季度,3个基层法院共受理涉及各级政府、执法部门(机构)被诉的行政诉讼案件43件,其中,兴庆区法院受理17件(未结12件,撤诉3件,判决驳回诉请1件,中止1件),金凤区法院受理25件(未结17件,撤诉6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2件),灵武市法院受理1件(未结)。


上述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被诉各级政府执法部门(机构)分别为:


(一)8个市级执法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诉7件,未结5件,撤诉2件;市住房保障局被诉3件,撤诉2件,未结1件;市国土资源局被诉2件,未结;市城市管理局被诉1件,已中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诉1件,已撤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诉1件,已撤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诉1件,已撤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被诉1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1个市级执法部门所属执法机构: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金凤区一大队被诉2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1件,未结1件。


(三)2个市级执法部门派出机构: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被诉3件,未结2件,撤诉1件;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被诉1件,未结。


(四)4个县(市)区政府:金凤区政府(与金凤区建设交通局为共同被告)1件,未结;西夏区政府被诉1件,已撤诉;永宁县政府被诉3件,未结;贺兰县政府(与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2件,未结。


(五)3个县(市)区执法部门:灵武市人社局被诉2件,未结1件,判决驳回诉请1件;灵武市公安局被诉7件,未结;永宁县公安局被诉4件,未结。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


本季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呈现良好局面,开庭审理的23件行政案件中,15件案件均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三、执法部门败诉情况


本季度,全市有3起行政诉讼案件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败诉率7%,其中2起案件已提起上诉。败诉案件分别为:


王峰诉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兴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峰的承包经营权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他人不得侵害。发包方未依法收回原告王峰的土地,土地经营权证的发证机关未依法撤销原告的土地经营权证,被告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也未对原告王峰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效力作出认定。被告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大新政发(2014)3号行政确权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兴庆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故原告对被告兴庆区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大新政发(2014)3号《关于白学仁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确权的决定》,责令被告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林淑芳不服银川市住房保障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林淑芳与第三人路桥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进行裁决是其法定职责,其有权依法对双方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进行裁决。原告林淑芳在裁决前明确提出对第三人委托宁夏博源卓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作的7091.98元/平方米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告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在未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即适用《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银房行裁字(2008)44号行政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作出的银房行裁字(2008)44号行政裁决书。


安向停(又名“安福”)诉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强制一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拆除位于其管辖区域内的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但应依法进行。原告自建彩钢房无建设审批手续,被告在强制拆除原告彩钢房的过程中,应当履行送达拆除通知、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程序,而被告在拆除原告彩钢房的过程中,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否向原告送达了拆除通知、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存在程序违法。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安向停彩钢房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起30日内对因拆除原告安向停彩钢房所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驳回原告安向停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王峰诉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兴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纠纷案及安向停诉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强制案,因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正在上诉中。


四、工作要求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首长未出庭应诉的单位,学习借鉴出庭应诉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并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本单位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原因,其中,属于市直部门下属单位的,不得转报下属单位的材料,应查明情况,以市直部门的名义报送,否则将予以全市通报。相关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未出庭的,也应在此时限内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未按要求出庭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要求,向同级政府法制办报送情况说明。


第二季度全市行政诉讼情况通报后,涉及行政首长未出庭的4个单位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及交警分局金凤区二大队高度重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了原因,予以通报表扬;市建设局、市土地储备局在规定的9月15日前报送情况说明到期至今未对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任何说明,予以通报批评。


本季度涉诉的8个市级执法部门中,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按照要求对案件进行了报备,予以通报表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其他7个涉诉部门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案件的报备工作,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银川市2014年第三季度市本级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部门名单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附件:


银川市2014年第三季度市本级行政首


长未出庭应诉部门名单



序号

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部门

案件数

1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3

2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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