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14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金扶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金扶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开展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金扶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4]182号)精神,为大力实施市委提出的“2258”工作思路,全面推进我市扶贫攻坚工程,进一步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加快移民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是实施“金扶工程”的主体,要以扶贫富民为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扶持为主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以扶贫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着力解决移民群众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放大信贷资金效应,做大做强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加快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增收致富步伐。通过小额信贷的撬动效应,使移民地区优势特色产业有明显发展,农村环境有明显改善,移民素质和精神面貌有明显提升,通过多措并举进一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以贷促变、脱贫致富的良好发展局面。
二、实施范围
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发放使用,目的在于扶持贫困农户进行开发性生产,加快移民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农户增收,解决温饱,巩固扶贫开发成果,促进移民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结合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和贫困农户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市级扶贫部门发挥协调服务指导功能,可重点选择在永宁县闽宁镇、金凤区良田镇开展金融扶贫开发试点工作,试点成功后在全市其他移民乡(镇)全面推进。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拿出相应的实施方案。
三、支持对象
扶贫小额信贷是以移民地区的低收入农户为主要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为主要方式,按照“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帮助低收入移民群众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主要支持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产业基础、重点对发展资金需求强烈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自主创业的农民大学生、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扶贫互助组织)、扶贫龙头企业。重点扶持移民地区肉牛肉兔养殖、枸杞葡萄及沙漠温棚蔬菜种植、“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来料加工经纪人兴办的能带动一定比例低收入农户的农业开发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来料加工以及能够大量安置贫困移民群众就业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扶贫产业及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由县(市)区扶贫部门确认。
四、贷款用途
积极引导移民地区群众走规模化产业发展的路子,针对规模种养殖(植)户贷款难等问题,各县(市)区要借助移民地区产业发展融资平台,积极协调落实,争取尽可能放大贷款,做大产业规模。要帮助移民村培育和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起紧密型的利益连接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贷款主体要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和规模化生产经营融资的需求,不得将贷款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产业发展项目,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五、贷款条件
小额信贷扶贫是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农户为扶持对象,帮助有生产能力而无生产垫本的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
(一)申请贷款的移民群众和农民大学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者,且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二)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必须有较丰富种养经验且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对农户和贫困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且与低收入农户签订书面带动协议,有良好发展项目和财务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筛选。首先由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或已落实带动协议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提出申请,各移民乡(镇)政府在对申请对象调查摸底、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经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送交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列入《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的对象方可按照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二)贷款发放。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对象,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三)贷款额度。农户申请贷款、农民大学生创业项目贷款,以及其他对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放贷。
(四)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
(五)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七、资金管理
(一)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
(二)贷款专项资金来源。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专项资金;县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专项资金;贷款专项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
八、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金融产品创新、贷款政策宣传、贷款程序辅导和移民信用教育,让贫困户、示范大户、专业合作社、互助社和扶贫龙头企业按照程序申请贷款,尽早受益发展。
(二)加强信贷资金监管。
各县(市)区要通过调研、检查等形式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创新开展金融支持特困地区发展的考核监测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再贷款与再贴现政策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贷款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监测,严禁贷款主体既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又进行二次放贷等牟利行为。
(三)建立信贷数据分析平台。
将各金融机构信贷信息及规模、地方县(市)区资金配套及相关政策情况、贷款主体信用等情况,以数据平台分析的形式,有效进行整合,形成“金扶工程”统一管理平台,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四)建立考核机制。
各县(市)区明确考核目标,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表彰。建立奖惩机制,每年的担保补偿资金本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投入,并通过有奖有罚、调剂放大等多种方式方法促进工作落实,逐步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督事、评绩、考人“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真正发挥扶贫专项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
(五)督查和审计。
1.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国家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年度结束后,审计部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是全市金融扶贫的指导性意见,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县(市)区“金扶工程”实施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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