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13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
银政办发〔2014〕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银川市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50号)要求,现就在我市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体检对象及体检频次
全市50周岁以上、连续3年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称体检人员)。50周岁-59周岁参保人员每3年体检1次,60周岁以上每2年体检1次。体检周期内享受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参加普惠性健康体检。
二、体检时间
采取集中体检与补充体检相结合,原则上每年3月-10月为集中体检时间,11月为补充体检时间。
三、体检项目
包括一般项目、查体项目、检验项目、辅助检查和眼科检查等5类35个项目,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专项检查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普惠性健康体检。具体如下:
(一)一般项目:脉率、呼吸频率、血压、体重。
(二)查体项目:巩膜、淋巴结、肺、心脏、腹部。
(三)检验项目:血细胞计数加三分类、尿液分析、粪便常规、粪便隐血试验、葡萄糖测定、肝功能、肾功能、血脂。
(四)辅助检查:
1.胸部正位X摄影:心、肺、大血管、胸膜、支气管、膈肌、纵隔;
2.彩超:肝、胆、胰、脾、双肾,女性子宫、附件,男性前列腺;
3.常规心电图检查(十二导)。
(五)眼科检查:
1.视力检查;
2.眼底检查(根据服务能力选择体检项目)。
市物价部门负责按照体检项目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级别逐项核定费用标准。
四、体检机构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依据体检项目所需医务人员资质和设备,从全市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具备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确定体检机构。原则上,一个街道确定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个乡镇确定1家乡镇卫生院。因暂无条件,致使城乡居民只能在二级医疗机构体检的,可确定1家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作为体检机构。
体检机构确定后,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辖区内确定的体检机构签订体检服务协议或将体检内容补充到已签订的定点服务协议之中。
五、体检费用
(一)体检费用标准。综合确定2014年度-2016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次。体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核拨。
(二)体检工作经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50号)规定,体检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在体检周期内按每体检人次5元的标准安排,用于保障宣传动员和组织体检等工作。体检工作经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分配使用。
六、体检工作流程
(一)确认资格。体检人员资格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认,体检资格确认工作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
(二)宣传动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开展普惠性体检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确保体检人员对普惠性体检工作充分了解并积极参加体检。街道社区、乡镇村民生服务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深入宣传发动,将体检宣传资料、体检通知发放到体检人员手中。
(三)实施体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督促体检机构按规定做好体检工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符合体检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持社会保障卡在体检机构刷卡核定缴费年限和参保身份后方可体检。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参加体检的人员,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民生服务机构择期通知,进行补充体检。
(四)报告结果。体检结束后,体检机构要组织专业医师,认真分析体检结果,在2周内出具体检表和疾病防治建议并形成电子文档。体检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电子文档反馈体检人员所在地基层医疗机构用于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一份由体检机构2周内反馈体检人员。
(五)健康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体检人员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组织体检人员所在地基层医疗机构依据体检结果为体检人员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同时组织医疗机构
(六)费用结算。体检费用实行按人头预付结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应体检人数和体检标准测算后,每季度按80%向体检机构预拨,剩余部分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据实结算。预备资金未使用完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体检费用结算工作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统筹区域外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二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体检,体检费用按异地就医结算渠道结算,结算费用不超过本地同级别体检机构体检费用标准。
(七)考核评估。每年12月底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完成城乡居民普惠性健康体检和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工作考核,并总结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
七、政策调整
根据普惠性体检制度的实施情况、资金筹集能力、医疗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市物价部门适时调整体检人员范围、项目内容、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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